江蘇南通的張某做生意向銀行貸款,但卻被告知自己有不良徵信記錄,還欠銀行10萬沒還,貸款事自然就沒辦成。
可問題是,張某認為根本不存在這樣的欠款,就將登記相關征信狀態的銀行告上了法院,而被告銀行卻堅持認為張某就是欠了10萬元。究竟怎麼回事,我們一起來看看。
這10萬元欠款記錄究竟從何而來?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張某的確曾向某信用社借款27萬,到期後沒能按約還款。不過,在2011年時,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了和解協議。
而去年,張某向某銀行貸款時卻發現,自己的個人信用報告上依然顯示有10萬元逾期沒還。張某多次與相關銀行交涉,對方卻不予理睬。
於是張某將對方告上了法庭,要求刪除相關記錄,並賠償損失共計兩萬元。
法院審理後認為,在依法執行完畢後,被告銀行實際已不再享有相關債權,不僅包括債權請求權,也包括債券登記權,而登記的徵信狀態與10萬元債券已經消滅的客觀事實相悖。
同時,法院認為,根據《徵信管理條例》規定,不良信用記錄終了5年後就應予以刪除,而被告銀行在符合條件一年多後也沒及時刪除。
而由於銀行沒能及時刪除,導致張某的個人社會評價降低,因此酌情判處被告銀行罰款5000元。
判決後,被告銀行不服判決提起上訴,近日,上級法院依法駁回訴訟請求,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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