鎮江首例“全能神”邪教案件宣判,多人獲刑!

也許,在大多數人看來,邪教似乎離我們很遙遠。其實不然,邪教很有可能就在你我身邊——

案情速遞

鎮江首例“全能神”邪教案件宣判,多人獲刑!

近日,由鎮江市潤州區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的張某某等9人組織、利用“全能神”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一案,經潤州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依法以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9名被告人全部判處有期徒刑實刑。

該案由省公安廳掛牌督辦,系我市檢察機關辦理的首例“全能神”邪教案件

案件聚焦

鎮江首例“全能神”邪教案件宣判,多人獲刑!

2016年3月以來,被告人張某某(女,54歲,江蘇揚州人)在明知“全能神”是邪教組織並已被國家取締的情況下,仍在該組織安排下擔任“全能神”南京區A17小區帶領職務,負責對教會合並、信徒發展、邪教書籍保管等事務進行全面管理。

在此期間,張某某安排被告人馬某某(女,44歲,江蘇鎮江人)等5人分別擔任教會帶領、事務執事、福音執事、澆灌、書庫保管員等職務,負責保管反動書籍、複製傳播有邪教內容的SD卡、發展新人等工作。為逃避職能部門打擊,張某某還將大量“全能神”宣傳品轉移至被告人尚某某(男,47歲,江蘇鎮江人)等3人處保管。公安機關共查獲“全能神”邪教書籍764本、資料冊928份、光盤2455張、手寫資料68份。

案發後,潤州區檢察院第一時間指派骨幹力量提前介入,製作詳細偵查提綱,引導公安機關查明案件事實及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分工,並指導公安機關對扣押的書籍、資料等證據進行鑑定,對涉案電腦、光盤、存儲卡等介質進行電子數據勘驗檢查。

2017年12月21日,潤州區檢察院依法以涉嫌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對張某某等9人提起公訴。

案件追蹤

鎮江首例“全能神”邪教案件宣判,多人獲刑!

日前,潤州區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以被告人張某某等9人犯利用邪教組織破壞法律實施罪,分別判處兩年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全能神”宣傳品予以沒收。

該案的辦理,不僅使涉案當事人受到了深刻教育,也有效遏制了“全能神”邪教在我市的傳播態勢。9名被告人除1人對自己行為進行辯解外,其餘8人均主動認罪,並表示退出“全能神”組織。

案件辦理暫時告一段落。然鵝,關於邪教的七大典型特徵和“全能神”所具有的八大主要危害,你都知道嗎?

案件警示

邪教有七大典型特徵

鎮江首例“全能神”邪教案件宣判,多人獲刑!

“全能神”邪教的危害性主要體現在以下8個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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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維持我國社會的繁榮和穩定,我國制定了幾部關於反邪教的法律法規,讓我們看一下有哪些?

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公民享有憲法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同時必須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

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進行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妨礙國家教育制度的活動。”

第五十一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權利的時候,不得損害國家的、社會的、集體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權利。”

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共五十二條,其中第三十三條將刑法第三百條修改為:“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三、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一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一)組織、教唆、脅迫、誘騙、煽動他人從事邪教、會道門活動或者利用邪教、會道門、迷信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的;(二)冒用宗教、氣功名義進行擾亂社會秩序、損害他人身體健康活動的。也就是說,組織、利用邪教組織擾亂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妨害社會管理,具有社會危害性,依法應追究刑事責任,但尚不構成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七條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規定:“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合法權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國家依法保護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宗教活動,堅持宗教獨立自主自辦的原則,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利用宗教名義進行危害國家安全的違法犯罪活動,反對境外勢力干涉境內宗教事務,維護正常宗教活動秩序。國家依法取締邪教組織,防範、制止和依法懲治邪教違法犯罪活動。”該法第十四條還規定每年的4月15日為全民國家安全教育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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