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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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當前,國際毒潮持續氾濫,全球製造、走私、販運、濫用毒品問題更加突出,國家強力禁毒,是事關國家安危、民族興衰、人民福祉。 近年來,毒品犯罪有抬頭趨勢。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選擇性罪名】的概念

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實施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行為。

淺析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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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侵犯的客體: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和公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觀方面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

(1)行為對象是毒品。根據《刑法》第357條規定,毒品是指鴉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病毒)、嗎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國家規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

(2)實行行為是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

①走私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將其運輸、攜帶、郵寄進出國(邊)境的行為。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購走私進口的毒品,或者在內海、領海運輸、收購、販賣毒品的,以走私毒品罪論處。

②販賣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銷售或者以販賣為目的而非法收買毒品的行為。對於居間介紹買賣毒品的,無論是否獲利,均以販賣毒品罪的共犯論處。

③運輸毒品,是指明知是毒品而採取攜帶、郵寄、利用他人或者使用交通工具等方法非法運輸毒品的行為。

④製造毒品,是指非法從毒品原植物提煉或者用化學方法加工、配製毒品的行為。

3.犯罪主體: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以構成。已滿14週歲的人對販賣毒品罪負刑事責任。

4.主觀方面是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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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的認定

1.劃清罪與非罪的界限:

(1)行為人只要實施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行為,無論毒品數量多少,一律構成犯罪。

(2)如果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

①依照《刑法》第13條但書規定,“但是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認為是犯罪。”即如果確屬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論。

②“但書”的刑事政策意義在於:可以縮小犯罪或者刑事處罰的範圍,避免輕微的違法行為犯罪化,有利於行為人改過自新;還可以合理配置司法資源,集中力量懲罰嚴重的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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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劃清本罪(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與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界限:

(1)如果有證據證明持有毒品是為了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犯罪的,應以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論處。

(2)根據查獲的證據,不能認定非法持有較大數量的毒品是為了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的,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

(3)因實施其他毒品犯罪而持有毒品的,按所實施的毒品犯罪定罪處罰。

(4)如果行為人因為販賣、運輸、走私、製造毒品而持有的,僅需以一個販賣、運輸、走私、製造毒品罪定罪處罰。

3.劃清本罪與詐騙罪的界限:

(1)對於將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誘騙他人上當而購買的,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應以詐騙罪論處。

(2)對於不知是假毒品,而誤認為真毒品進行走私、販賣、運輸、製造的,屬於對象認識錯誤,不影響本罪的成立,但應以走私、製造、販賣、運輸毒品罪(未遂)處理。

(3)如果行為人在非毒品中摻入毒品販賣,只要販賣物中含有毒品,均應按販賣毒品罪論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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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關於毒品的含量問題

根據《刑法》第357條第二款規定,“毒品的數量以查證屬實的走私、販賣、運輸、製造、非法持有毒品的數量計算,不以純度折算。”根據刑法的規定,對於確定毒品的數量不以純度計算。

但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查獲的毒品有證據證明大量摻假,經鑑定查明毒品含量極少,確有大量摻假成分的,對被告人構成死刑立即執行的,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為了掩護運輸而將毒品融入其他物品中,不應將其他物品計入毒品的數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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