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女生跳樓身亡,圍觀起鬨者“該當何罪”?

6月20日,甘肅慶陽一名19歲女生跳樓身亡。現場視頻顯示,在警方和消防人員救援期間,現場有圍觀人員鼓掌起鬨;還有圍觀者將照片和視頻發佈至網上,併發布“你到底跳不跳”“要跳就跳,果斷一些”等過激言論。

25日晚10點,甘肅省慶陽市委宣傳部召開新聞發佈會,慶陽市公安局相關負責人在發佈會上通報,已有多位發佈“起鬨”言論的圍觀者被拘留。

目前,起鬨事件正進一步調查中,調查清楚後將依法處理。對於起鬨者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封面新聞採訪了著名律師、北京市義派律所主任王振宇,以及北京理工大學法學院教授、司法高等研究所主任徐昕。王振宇律師稱,如果起鬨者行為嚴重,可能會定性為“尋釁滋事罪”。徐昕律師認為,起鬨者的起鬨行為體現出對生命的漠視,那種冷漠令人寒心,應該強烈譴責,也應引起我們反思。

封面新聞:在圍觀眾人中,警方如何認定哪些起鬨者負有法律責任?

王振宇:警方可能從現場錄像中,看哪些人的起鬨比較突出和過分,或者以對公共秩序擾亂的程度認定。除了現場視頻,應該也會根據證人證言和其他證據來認定。

徐昕:警方可能是通過現場視頻,現場證人或有人主動“自首”等方式認定的起鬨者。

封面新聞:警方拘留起鬨者的法律根據是什麼?

王振宇:如果要找一個法律依據,應該是尋釁滋事。尋釁滋事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行為,如果行為嚴重,構成犯罪,也有一種罪名是“尋釁滋事罪”。

徐昕:教唆和幫助他人自殺,在我國構成故意殺人罪。如果一旦認定,就構成《刑法》第2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條款中的“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日本,明文規定處罰教唆,幫助自殺的行為。英美國家也是這樣,很多區域都規定,幫助他人自殺是一種謀殺行為。

但教唆他人自殺的行為比較不好認定,本案當中便很難確定自殺跳樓的女孩跟這些起鬨圍觀者的起鬨行為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很難確定女孩跳樓是因為起鬨者的起鬨行為導致。也很難確定這些起鬨圍觀者有教唆女孩兒自殺的主觀故意。

封面新聞:被拘起鬨者將會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王振宇:一定要處罰的話,應該是治安管理處罰或者刑事處罰之間。我個人建議治安管理處罰,更能體現刑事的謙抑性,避免輕易將人定罪入刑。

徐昕:公安拘留的法律依據應該是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進行的行政拘留,可以把起鬨者的行為認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其他尋釁滋事行為”,認為起鬨者的行為擾亂了社會秩序。甚至可能被定性為刑法意義上的尋釁滋事罪。但也不無爭議,因為尋釁滋事要求擾亂社會秩序,本案中,在無法認定跳樓行為和起鬨行為的因果關係時的情況下,社會秩序的擾亂與起鬨行為的因果關係不明顯,很難說社會秩序的擾亂是起鬨者造成的。他們的行為更多的是強烈衝擊了社會大眾的道德感,如同小悅悅事件一樣,但這種衝擊和擾亂社會秩序不同。

傳播視頻的人也可能是按照尋釁滋事來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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