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保護補償利益的最重要的權利

在徵地拆遷中,難免會遇到徵收方違法違規操作而損害補償利益的現象。對此,法律上也給予了被徵收人相應的權利保護救濟,以保證整個徵收拆遷項目的公平和公正。然而,由於法律文化的不普及,以及被徵收人法律意識、法律知識不高,導致很多被徵收人根本不知道有什麼樣權利,又應該怎樣運用自己的權利,從而讓自己的徵收補償利益得不到有效保護。

對於這樣的情況,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拆遷律師反饋:法律上賦予被徵收人的權利是有很多,但是比較分散、雜亂。對於不懂法律知識的被徵收人來說,要運用這些權利也是比較困難的。因此,在明律師根據多年的徵收代理經驗總結出以下三種對於被徵收人在實踐中最為重要的權利。積極行使這三項權利,能有效的保障土地徵收的補償利益。

徵地拆遷中,被徵收人保護補償利益的最重要的權利

一、行使聽證權,保證公平合法徵收

《國有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一條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徵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佈。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徵收房屋,多數被徵收人認為徵收補償方案不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由被徵收人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並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該條規定的被拆遷人的聽證權。聽證權與公眾意見權最大的不同點在於徵收補償方案會根據聽證會上的聽證意見作出修改,對整個徵收拆遷有質的影響,能讓徵收拆遷工作進一步趨於公平公正,更大程度上符合被徵收人的意見。而公眾參與權僅是發表自己的意見,僅對自己的權利義務產生影響。所以,對於聽證權的行使,是必不可少的。

那如何行使聽證權利呢?在明律師給出兩點建議:1、正確提出聽證申請。即在規定的時間內,向正確的機關,以書面等形式提出;2、充分行使程序權利。這裡面涉及一些程序事項審查,這能充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保證知情權,監督行政機關行政作為

《國有土地徵收與房屋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1.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與補償做宣傳、解釋工作。

2.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應當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這是要求保證被徵收拆遷人的知情權。知情權最重要的意義在於監督行政機關的行政作為,保證其合法行使權利。而知情權的行使貫穿拆遷始終,意思是被徵收拆遷人要保證自己能知曉徵收拆遷工作的最新動向和決定等,在有迷惑和不懂的地方,可要求相關機構作出解釋和釋義。如若不符合常規或者不符合政策,相關利害關係人都可尋求相應的權利救濟。

三、提起復議或訴訟權,維護利益的最優手段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三條規定: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徵收決定後應當及時公告。公告應當載明徵收補償方案和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四條:被徵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地二十六條:被徵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所以,複議、訴訟是徵收拆遷中最為權威的維權方法。

而在明律師要告訴你的是:相對於上訪、暴力抗拆,複議、訴訟手段是對被徵收人權益維護最直接、最有效、最合法的維權手段,才最能保障被徵收人權益。無論是從實際效果,還是從方式方法的便捷有效性上,法律維權才是最優選擇。

作者/黃小仙

如果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