堅持信訪,被徵收人的起訴期限能夠中斷或延長嗎?

導讀:在明律師在多年的辦案實踐中發現,不少被拆遷戶長期堅持不懈地信訪,反而將對其權益保障相對更充分的訴訟程序擱置一邊,導致不少程序已經超出了法定的起訴期限,給當事人的後期維權造成了極大的被動。而當我們指出這個問題時,不少被拆遷人卻固執地認為,信訪也是維權,既然我一直在堅持信訪,那麼起訴期限就應當中止中斷。那麼,這樣的認識真的有道理嗎?信訪與訴訟之間能夠存在“銜接”關係嗎?

堅持信訪,被徵收人的起訴期限能夠中斷或延長嗎?

不錯,信訪確實是維權的一種形式,但這是依據的《信訪條例》在維權,而不是依據《行政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在維權。

需要說明的是,訴訟時效是民事訴訟中的專業名詞,與行政訴訟中的起訴期限有本質上的差別。筆者代理的案件中,不少行政機關的法制工作人員或者代理律師經常將兩者混淆。訴訟時效是一種實體性規定,超出訴訟時效,當事人就可能喪失了勝訴權(用“可能"的原因是民事訴訟中訴訟時效得由對方當事人主張,法院不能主動適用),法院仍會進行實體審理但判決駁回訴訟請求。而“民告官”訴訟中的起訴期限是一種程序性規定,超出起訴期限,當事人將喪失起訴權,無需被告主張,法院可以主動對起訴期限進行審查並直接裁定駁回起訴。

《行政訴訟法》中並沒有訴訟時效的規定,而只是規定了起訴期限,並且起訴期限也沒有中止或者中斷這一說。因而不會有任何情形和行為的發生能夠起到中止或者中斷起訴期限的法律效果,信訪當然也不例外。

值得一提的是,與中止、中斷效果接近的,《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了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屬於其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起訴期限內。該條規定是針對諸如颱風、地震等不可抗力或者行政機關告知了錯誤的起訴期限(特指告知的起訴期限超過了法定的起訴期限,如告知起訴期限是一年)等非因行政相對人自身原因耽誤起訴期限的情形,而信訪明顯也不能等同於上述情形,因而因信訪耽誤的時間仍然應當計算在起訴期限內。

此外,《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了法院酌定是否准許延長起訴期限的情形,即除了上述不可抗力等不屬於自身原因以外的其他特殊情況。典型的如原告人生病住院由此導致超出起訴期限的,可在出院後10日內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同時申請延長期限,由法院決定是否准許。信訪也同樣不能等同或類似於該情形,因此也不能夠作為申請延長期限的理由。

總而言之,起訴期限是一個固定期間,不存在中止、中斷的情形,除非法定事由或者正當事由經法院同意,才可以對被耽誤的起訴期限予以延長。不過,雖然信訪行為不能夠中止中斷起訴期限,但是信訪作為《信訪條例》所賦予的意見反饋和權利救濟渠道,自有它存在的價值。如果依法、合理運用好,再加上訴訟的維權方式,自然能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因此,筆者建議被拆遷人應當注意信訪的時間及方式,對於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最好優先通過司法途徑解決問題,避免撿了芝麻丟了西瓜,因過度信訪而耽誤了起訴這一真正管用的大事。

作者丨謝瑞青

如果覺得我們的文章對你有幫助,請轉發關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