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寧縣法院發出全省首份“護河令”

6月20日,泰寧縣人民法院依法向涉嫌犯濫伐林木罪的黃某某發出第一號護河令,這是泰寧史上法院發出的第一張“護河令”,也是全省法院系統依法向被告人發出的首份“護河令”。

6月5日,是世界環境日,也是泰寧縣朱口鎮龍湖的圩日,泰寧法院把生態環境審判庭搬到了圩日,走進了老百姓身邊,公開 開庭審理一起濫伐林木罪案件。被告人黃某某因濫伐林木罪被提起公訴,在庭審過程中,被告黃某某有深刻懺悔之意,鑑於被告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故當庭宣判判處被告人黃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0000元。泰寧法院通過以案釋法的形式向趕集的村民們上了一次普及法律知識課。

6月20日,泰寧法院生態庭法官與縣河長辦、朱口鎮河長辦、鎮司法所工作人員一行,驅車來到朱口鎮黃厝村,根據被告人黃某某的犯罪情節和被判處的有期徒刑以及認罪悔罪表現,依法引導被告人簽訂《生態修復人民調解協議》,並依法向被告人發出全省法院首份“護河令”。責令黃某某履行生態修復協議中約定的管護黃厝溪義務:即從2018年6月20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應對黃厝溪河道進行管護,做到河道保潔,無垃圾堆放,無大面積漂浮物,無汙水直排;加強河道巡查,嚴防他人非法採沙、電魚、毒魚、汙染排放等,發現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河長辦反饋。此做法達到刑事懲罰、環境修復、教育罪犯的“三贏”局面。

近年來,泰寧法院緊緊圍繞水資源保護、水環境改善、水生態修復等主要任務,充分發揮生態環境審判職能作用,加強水生態司法預防和生態修復工作。積極探索實踐生態恢復性司法,完善生態復綠管護和補植制度,實現司法職能從就案辦案到注重司法服務與生態修復的轉變。在全省法院率先發出“護河令”,正是泰寧法院創新生態司法保護的一項重要舉措,進一步提升了生態補償和保護工作,為創建美麗泰寧生態文明示範縣提供司法保障。泰寧法院下一步還將加大河流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力度,司法助力“河長制”“湖長制”,全域化為泰寧的青山綠水保駕護航。

(江秀星 馬歡歡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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