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份法院發出“護河令”

6月20日,泰寧縣法院向黃某某發出第一號護河令。這是全省法院系統依法向被告人發出的首份“護河令”。

6月5日是泰寧縣朱口鎮龍湖的圩日,泰寧縣法院把生態環境審判庭搬到了集市上,公開審理一起濫伐林木案件。被告人黃某某因濫伐林木被提起公訴,在庭審過程中,鑑於有自首情節,依法從輕處罰,故當庭宣判判處黃某某有期徒刑6個月緩刑1年3個月,並處罰金2萬元。

6月20日,泰寧縣法院生態庭法官與縣河長辦等一行人,驅車來到朱口鎮黃厝村,與被告人簽訂《生態修復人民調解協議》,併發出首份“護河令”。責令黃某某履行生態修復協議中約定的管護黃厝溪義務,即從當日起至2019年9月19日止,對黃厝溪河道進行管護,做到河道保潔,無垃圾堆放,無大面積漂浮物,無汙水直排;加強河道巡查,嚴防他人非法採沙、電魚、毒魚、汙染排放等,發現情況應及時向當地河長辦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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