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貢警事」刑偵大隊抓獲兩名盜竊電動車電瓶嫌疑人

「呈貢警事」刑偵大隊抓獲兩名盜竊電動車電瓶嫌疑人

5月29日,民警接到報警稱,電動四輪車電瓶被盜。通過偵查,刑偵民警將盜竊電動車電瓶的兩名嫌疑人抓獲。

「呈貢警事」刑偵大隊抓獲兩名盜竊電動車電瓶嫌疑人

「呈貢警事」刑偵大隊抓獲兩名盜竊電動車電瓶嫌疑人

5月29日,停放在呈貢區小王家營村一便利店門口的電動四輪車電瓶被盜走,損失共計2500元。接報後,刑偵大隊民警立即開展案件調查工作。通過偵查,刑偵民警初步確定嫌疑人身份和蹤跡。

刑偵大隊責任區三中隊聯合直屬偵查一中隊在視頻中隊、分局合戰偵查專班的後臺支持下,於6月15日下午,在昆明市官渡區抓獲涉嫌盜竊的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和張某某,並同時查獲作案工具電動三輪車1輛、兩輪電動車1輛。

「呈貢警事」刑偵大隊抓獲兩名盜竊電動車電瓶嫌疑人

經訊問,兩名嫌疑人如實交代其多次在呈貢轄區內盜竊電動車電瓶的犯罪事實。目前已將兩名嫌疑人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

「呈貢警事」刑偵大隊抓獲兩名盜竊電動車電瓶嫌疑人

法律鏈接

刑法第264條規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發佈:昆明市公安局呈貢分局新聞宣傳專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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