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說法:對存疑的信用卡交易暫不還款,能否認定爲失信行爲?

每日說法:對存疑的信用卡交易暫不還款,能否認定為失信行為?

徵信記錄對個人生活的影響日益增強,一旦產生不良信用記錄,對個人信用造成不良影響。信用卡的持卡人發現自己名下信用卡存在可疑交易暫不還款,銀行能否據此記載為不良信用記錄呢?

案情簡介

陳某持有甲銀行信用卡一張。2013年8月11日,該信用卡在山東省某縣鐘錶經營部通過POS機消費13000元,籤購單上簽名為“宋某某”。因陳某未開通消費短信提醒服務,其於同年9月4日接到信用卡對賬單後才發現異常。陳某於當日向甲銀行客服熱線反映,申請止付,又因其已預定當天機票去深圳出差,9月6日返滬,9月7日才向公安機關報案。此後,因就該筆交易是否他人盜刷存在爭議,陳某未按甲銀行指定的期限還款,甲銀行遂向徵信系統報送陳某不良信用記錄。陳某起訴要求撤銷徵信記錄。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就係爭交易是否為偽卡盜刷各執一詞,雖從舉證責任分配以及證據充分性的角度,陳某提交的證據尚不足以支撐其關於偽卡的主張,但現有證據亦不足以最終認定係爭交易即為真卡交易。陳某居住地為上海而係爭交易發生在山東,籤購單上簽名為“宋某某”。陳某得知係爭交易當天即向甲銀行提出異議,其雖因出差深圳未能於當天報警,但是在回滬後的次日向公安機關報案。以上各項事實綜合考慮,陳某主張的偽卡情節雖不能得到完全確信的證明,但是係爭交易確實存在疑點,陳某提供的證據足以達到“初步證據”的標準。因此,在陳某與甲銀行的爭議尚未解決之前,陳某有正當理由暫不支付相應款項,該行為不屬於失信行為,因此也不應當被記入不良徵信記錄而使其信用的社會評價受到貶損。現甲銀行將其報送至徵信系統,使其遭受不良徵信記錄的行為,已對陳某的信用權利形成侵害,陳某有權起訴要求停止侵害,消除不良徵信記錄,故判決甲銀行撤銷陳某名下係爭信用卡的不良徵信記錄。

鑫湧精研

徵信系統的建立,使失信人的信用狀況得以被其他市場交易主體知悉,藉以保護交易相對方的交易安全,也便於守信者在市場交易中憑藉良好的信用記錄獲得有利地位。客戶的不良信用記錄將對其信用的社會評價形成貶抑,增加其今後從事各種市場交易的阻力。銀行在錄入個人徵信系統時,不應僅以客觀上持卡人是否承擔還款責任作為“失信”行為的唯一判斷標準,而應當區分持卡人未按時還款是否屬於主觀上可非難的“失信”行為。在信用卡交易中,如果有初步證據證明該筆交易存在疑點,銀行應對該筆交易的真實性等事實進行審查,不能據此認定持卡人暫不還款的行為構成失信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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