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专栏」何为行政诉讼起诉条件之二:浅谈行政诉讼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中起诉期限的情形有哪些?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又是多久?本期普法专栏我们就通过俞某某、彭某某诉某某乡政府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来科普下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

案情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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俞某某、彭某某起诉称:其系某某乡村民,于1987年购得村民小组的35平方米农具屋并于1991年取得土地管理部门的登记发证。2011年12月5日,案外人俞某明将其35平方米农具屋调换给其所有。2014年10月24日,某某乡政府对其房屋实施了强制拆除。俞某某、彭某某多次信访要求处理并赔偿,某某乡政府于2016年10月18日出具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俞某某等2人认为不服该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书,于2016年11月10日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某某乡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所涉强拆行为发生在2014年10月24日,且强拆行为发生时,俞某某等2人均在场,即当日就知晓了该行为的内容,其于2016年11月10日提起本案诉讼,已经超过了2年的法定起诉期限,故依法裁定不予立案。

法官评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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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案的有关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已废止)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该司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俞某某、彭某某在房屋被拆除当日(即2014年10月24日)即知晓了该行政行为的内容,其于2016年11月10日才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了法定的最长的2年的起诉期限,不符合起诉条件,故依法应不予立案,已经立案的,法院应裁定驳回起诉。

二、行政诉讼上的起诉期限的几点概念

行政诉讼法上的起诉期限不同于民法上的诉讼时效。

第一,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是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之一。民法上的诉讼时效属于实体权利,是权利人未在法定期限内行使权利而丧失请求法院依法保护其权利的制度。因此诉讼时效遵循自愿原则,诉讼时效的效力采取抗辩发生主义,法院不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时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但行政诉讼法的起诉期限是法定的起诉条件之一,法院应依职权主动进行审查,并非当事人不主张人民法院不审查的事项,超过法定起诉期限的案件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丧失进入实体审理的程序权利。

第二,行政诉讼中没有起诉期限中断的概念,只有耽误期限被扣除以及延长的规定。而民法上则有诉讼时效中止、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如因法定事由的发生可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仅规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耽误起诉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这里的“不可抗力”与民法上的不可抗力相通,属于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无法克服的事由,如发生地震、水灾、台风、冰冻等气象灾害等情况引起交通中断等导致耽误起诉期限。“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如病重导致在一定时间内无法正确表达意志等情形。但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向行政机关申诉、信访、投诉、主张权利等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不属于法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如本案中俞某某主张其已通过信访等方式向某某乡政府主张了权利,信访并非法定的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

第三,关于行政诉讼起诉期限的规定:(1)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行政机关告知诉讼权利的行为适用六个月的期限。《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2)经复议的案件的期限是十五日。《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3)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但行政机关未告知诉权的行为适用一年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复议决定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4)不履职法定职责的案件适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后的六个月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当在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5)法定的最长起诉期限分别是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五年和二十年。《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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