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达公告」通知!这些案子已经判决,速来履行!

2018年6月22日(第八十三期)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11092号

周成钢(建德市航头镇大店口村庵山脚):

本院对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诉被告周成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10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借款本金22 350元;二、被告周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按22 35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暂算至2017年11月14日止的111.75元);三、被告周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按22 35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10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总额不超过 4 470元);四、被告周成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代理费损失3 000元;五、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有权就被告周成钢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AA61K2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39元(预交905元),由被告周成钢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二日

联系人:张云花

联系电话:0571-5883515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三庭

(2017)浙0111民初11132号

陈海军(杭州市临安区横畈镇孝村村2组庙下):

本院对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诉被告陈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11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海军偿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借款本金14 2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海军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至2017年11月24日的利息1 278元,并支付按14 200元按照年利率18%自2017年11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海军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按14 200元按照年利率6%自2017年6月25日起计算至借款还清日止的违约金(计算总额不超过2 84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陈海军支付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代理费损失3 000元;五、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有权就上述一至四款项对被告陈海军提供抵押的车牌号为浙AFV253号汽车折价或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六、驳回原告杭州沐邦科技有限公司临安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2元(预收420元),减半收取131元,由被告陈海军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872号

章捷飞(杭州市富阳区常绿镇长春村木坞)、

章建祥(桐乡市石门镇叶新村冯家埭):

本院受理原告倪国林与被告章捷飞、章建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8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章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倪国林借款270 000元及支付以33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9月1日的利息为27 885元,以27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从2017年9月2日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暂算至2017年12月19日为14 580元)。二、被告章捷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倪国林律师代理费8 400元。三、被告章建祥对上述一、二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倪国林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 115元,保全费2 125元,合计8 240元,由原告倪国林负担2元,由被告章捷飞、章建祥负担8 238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联系人: 许珊珊

联系电话:0571-5883520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城南法庭

(2017)浙0111民初11086号

张叶峰(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岭下村):

本院受理原告项益军与被告张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项益军借款19 000元并以 19 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从2017年12月28日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项益军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项益军负担25元,由被告张叶峰负担275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7)浙0111民初10744号

李威(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董家):

本院受理陆元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74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威归还原告陆元升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李威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陆元升自2017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三、驳回原告陆元升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陆元升负担19元,被告李威负担8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章华海

联系电话:0571-58835172

(2018)浙0111民初1561号

章建军、李爱武、杭州中创防火门有限公司、杨其君(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稠溪村杨家):

本院受理董永军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5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章建军、杭州中创防火门有限公司共同归还原告董永军借款11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章建军、杭州中创防火门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永军自2016年10月14日起至款项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暂算至2018年2月13日为36800元);三、被告杨其君对第一、二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董永军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6元,由被告章建军、杭州中创防火门有限公司、杨其君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在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方式:0571-58835172

(2018)浙0111民初398号

施晓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88号):

本院受理原告羊亚媛诉被告施晓东、陈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陈锋归还原告羊亚媛借款 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陈锋支付原告羊亚媛以人民币2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8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陈锋支付原告羊亚媛诉讼代理费2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施晓东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元,由被告陈锋、施晓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何建胜

联系电话:0571-58839705

(2018)浙0111民初402号

施晓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88号)、

赵兰珠(杭州市富阳区新桐乡春渚村后山边):

本院受理原告羊亚媛诉被告施晓东、赵兰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晓东归还原告羊亚媛借款 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施晓东支付原告羊亚媛以人民币2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8月24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施晓东支付原告羊亚媛诉讼代理费2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被告赵兰珠对上述一、二、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23元,由被告施晓东、赵兰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05号

施晓东(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文教路88号):

本院受理原告羊亚媛诉被告施晓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2018)浙0111民初4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施晓东归还原告羊亚媛借款 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施晓东支付原告羊亚媛以人民币20 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9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三、被告施晓东支付原告羊亚媛诉讼代理费2 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18元,由被告施晓东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469号

陈波(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东叙村半坞里):

本院受理原告滕毅诉被告陈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6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本案按原告滕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43元,减半收取421.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7元,合计858.5元由原告滕毅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韩辉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龙羊法庭

(2018)浙0111民初842号

吴津峰(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五星村):

本院受理原告金幸焕诉被告吴津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金幸焕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本案按原告金幸焕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40元,减半收取420元,由原告金幸焕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2018)浙0111民初170号

斯鹏超(诸暨市东白湖镇上家湖村龙门):

本院受理原告黄力阵与被告斯鹏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斯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黄力阵借款65 800元并以65 8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7年12月14日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二、被告斯鹏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黄力阵律师代理费4 000元。案件受理费1 445元(原告预交1 650元),由被告斯鹏超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714号

赵建水(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庄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喻位珍、喻道松、喻位平与被告赵建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7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赵建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喻位珍、喻道松、喻位平借款本金420 600元、利息118 800元,合计人民币539 400元。案件受理费9 194元,由被告赵建水负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浙0111民初3267号

何小卫(杭州市富阳区银湖街道观前村黄泥山):

本院受理原告汪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32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何小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汪会归还借款32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何小卫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沈光翠、倪群

联系方式:0571-5883718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2017)浙0111民初11033号

金明山(桐庐县横村镇上唐村唐王岭五组):

本院受理原告孙美儿诉被告张标、金明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7)浙0111民初1103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如下:1、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孙美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120 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2、被告张标赔偿原告孙美儿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76 10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3、被告金明山对上述第二项款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 222元,由被告张标、金明山连带承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高春芳

联系电话:0571-58835197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交通法庭

杭 州 市 富 阳 区 人 民 法 院

公 告

(2017)浙0111民初10322号

孙龙海(杭州市富阳区龙门镇龙门三村龙二六村畈同兴路):

原告孙东兴诉被告孙龙海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3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孙东兴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孙东兴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舒遥

联系电话:0571-5883520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场口法庭

(2018)浙0111民初45号

袁道锋(杭州市富阳区环山乡诸佳坞村袁家50号):

原告何均诉袁道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袁道锋归还原告何均借款本金2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袁道锋就上述第一项款项支付原告何均自2016年1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逾期利息(暂计算至2017年4月30日为6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315元,由被告袁道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1293号

胡丽芬(杭州市富阳区洞桥镇枫瑞村胡家墩):

本院受理原告陈元良与被告胡丽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2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被告胡丽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元良借款本金4486.10元及自2017年11月2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胡丽芬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电话:0571-58835687

(2018)浙0111民初1712号

彭旭东(杭州市富阳区万市镇何家村全家庄)、

蒋明锋(杭州市富阳区大源镇新关村墨斗山):

本院受理原告张泽锋与被告彭旭东、蒋明锋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712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彭旭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泽锋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17年3月5日起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被告蒋明锋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彭旭东、蒋明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7)浙0111民初10828号

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凤起东路29号):

本院受理原告吕明诉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08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吕明人民币1 405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445元,由被告浙江发展园林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陈琴霞

联系电话:0571-58835653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新登法庭

(2017)浙0111民初11031号

刘金河(杭州市富阳区东洲街道建华村民建):

本院受理原告高博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1民初110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1、被告刘金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高博借款35,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5月19日起至款项还清日止的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7‰计算,暂算至2017年12月26日为10,755元);2、驳回原告高博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050元,由原告高博负担90元,被告刘金河负担96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柴建水

联系电话:0571-5883514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2018)浙0111民初257号

沈宗渭(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孙权路):

本院受理原告董全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向你 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沈宗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董全生借款40,0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4日至2017年12月14日止的利息损失12,000元。本案受理费1100元,由被告沈宗渭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8)浙0111民初893号

沈子晨、沈曙光、张夏(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春秋北路381-3号):

本院受理原告汪政诉被告沈子晨、沈曙光、张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893号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沈子晨、沈曙光、张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政借款140 000元,支付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24 400元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4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二、被告张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汪政借款本金100 000元,支付至2018年1月15日的利息12 066元及自2018年1月16日起至借款实际付清日止的利息(以借款本金100 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计算);三、驳回原告汪政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 447元,保全申请费1 720元,合计7 167元,由被告张夏负担,被告沈子晨、沈曙光对其中4 262元承担共同付款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俞菲

联系电话:0571-58835151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2018)浙0111民初264号

方成飞(杭州市富阳区常安镇项家村):

本院受理原告方继诉被告方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须知。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方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方继借款7 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方成飞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联系人:吴贤祥

联系电话:0571-58835179

(2018)浙0111民初141号之二

陆娟凤、何永华、陆雅琴:

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诉被告陆娟凤、何永华、陆雅琴、陆仙凤、陆志平、何献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8)浙0111民初141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971元,减半收取3485.5元,保全费2420元,合计5905.5元。由原告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富阳支行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王逸楠

联系电话:0571-58835692

联系地址: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民四庭

崇德尚法 缜思笃行

「送达公告」通知!这些案子已经判决,速来履行!

富阳法院

识别上方二维码添加关注!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