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南又喝死一個!在場的4名酒友共賠35000元,你還敢勸人喝酒嗎

5月22日晚上9點

彝良牛街男子李某約5個朋友吃燒烤

5人共喝了兩件啤酒

離開的時候

李某下樓過程中

不慎摔倒致頭部受傷

經搶救無效死亡。

近日,經牛街派出所、司法組織雙方調解

這場宴會的參與者

4名同桌酒友

共賠償3.5萬元

事件回放

這事兒還得從2018年5月22日說起。當晚,李某組織宴請了好友徐某、張某、鄭某、黃某共五人在牛街鎮一宵夜店吃宵夜,吃宵夜的過程中,五人共喝了兩件啤酒,離開的時候,李某在下樓的過程中,不慎摔倒致頭部受傷,經搶救無效死亡。

李某系家中獨子,其父親去世,母親年事已高,條件非常艱苦,無力安葬李某。一行喝酒的四人面對此事,雖愧疚不矣,但提及補償時一直協商無果,導致李某死後屍體一直襬放在牛街鎮衛生院停屍房一個多星期未安葬。

經牛街派出所、司法所組織雙方調解,徐某、張某、鄭某每人補償死者家屬10000元,黃某家庭困難補償5000元,共35000餘元用於安葬李某。李某家屬積極響應政府政策,自願將李某火化後安葬。

雲南又喝死一個!在場的4名酒友共賠35000元,你還敢勸人喝酒嗎

看到這樣的結果

你還敢隨便勸人喝酒嗎?

這樣的教訓已經很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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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又喝死一個!在場的4名酒友共賠35000元,你還敢勸人喝酒嗎

有人以為

事先簽訂“生死狀”

就不用承擔責任了

雲南又喝死一個!在場的4名酒友共賠35000元,你還敢勸人喝酒嗎

那就錯了!

法律人士是這樣解釋的!

【律師觀點】


● 《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 《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 《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根據以上幾條法律法規可以明確得出結論,共同飲酒人簽訂的這些“免責條款”,由於違反我國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無效的。

所以,就算簽了這些“醉酒免責條款”,如果一起喝酒的人酒後遭受損傷或者死亡的,共同飲酒人存在過錯的,仍然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並不因簽訂條款而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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