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雖程序違法,但是不侵害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

我律師團目前正在辦理一起土地行政管理糾紛案。本案的委託人是天津的一家外貿公司,其在十多年前經出讓取得了一塊國有土地的使用權,用於公司經營。去年年初,當地區國土規劃部門在出讓期還未屆滿的情況下,要求收回涉案國有土地使用權,並向該公司送達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因補償一直談不攏,該公司拒絕騰退,並委託我律師團為其維權。

天津:雖程序違法,但是不侵害行政相對人實體權利?!

圖片來自網絡

我律師團在接受委託後第一時間展開調查,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等途徑取得了一系列證據。在仔細研究證據後,我們認為,區國土規劃局不具有收回土地使用權的法定職權和主體資格,且其作出的決定書依據事實不足、適用法律錯誤、程序嚴重違法。於是我律師團立即啟動程序,向作出該區國土規劃部門的上級機關市國土局申請了行政複議,請求撤銷該《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然而在複議過程中,市國土局並未進行全面審查,認為區國土規劃局雖然程序違法,但不影響該公司的實體權利,因此作出了複議答覆,維持了原收回土地使用權決定書。

行政機關作出影響相對人合法權益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循程序正當原則。本案中,區國土規劃局若想收回土地使用權,必須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根據國發[2004]10號文件《關於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第20條的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對行政相對人不利的行政決定之前,應當事先通知,並給予陳述、申辯的機會,作出決定後,還應當告知相對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和申請聽證的權利。而在本案中,該區國土規劃局沒有給該公司陳述和申辯的機會,也沒有告知聽證的權利,更是剝奪了該公司的救濟權。此外,收回土地使用權應當先補償、後徵收,但該區國土規劃局在作出收回決定前後,均沒有作出相應補償方案,嚴重違反了法定程序,損害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

我律師團認為,程序正義具有獨立的價值,若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不遵循法定程序及程序正當原則,則會極大地侵害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在不能保證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異議權、監督權、參與權、聽證權以及救濟權的情況下,其作出的行政行為必然不具有實體正義。本案即是如此。因此,區國土規劃局作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決定書》的程序嚴重違法,嚴重侵害了該公司的合法權益,應當予以撤銷。

該公司在我律師團的指導下,已經就涉案決定書和複議答覆向法院提起了訴訟。目前該案仍在審理中,讓我們共同期待法院的公正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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