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用人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靳某某被某农牧公司雇为销售员,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办理社会保险。2014年8月,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8月4日,农牧公司各部门开早会时,靳某某被公司要求无需开会,其便离开会场。8月8日,靳某某以农牧公司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8月17日,靳某某向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农牧公司支付拖欠的2017年7月工资、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5263.87元、年休假工资45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7368.68元、赔偿失业保险金损失6930元。

在仲裁期间,农牧公司支付靳某某2017年7月工资,靳某某遂撤回该项请求。2017年12月2日,松滋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某农牧公司支付靳某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8644.88元,赔偿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损失费6930元,支付四年工作期间年休假工资4500元。某农牧公司、靳某某均不服该裁决,分别向松滋法院提起诉讼。

松滋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农牧公司从2013年8月起与靳某某建立劳动关系,受法律保护。最终,法院判决某农牧公司与靳某某于2017年8月8日解除劳动关系;由某农牧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靳某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71863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6132元、失业保险金损失6930元、年休假工资9000元,合计113925元。

评析

(一)关于靳某某主张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是否已过法定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某农牧公司自2013年8月起招用靳某某至2014年7月已届满一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至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时,一直未补订书面劳动合同。靳某某有权依照上述法律规定,主张从2013年9月至2014年7月的双倍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作为劳动者的靳某某不便于提出该项主张,其可在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主张该项请求,因此靳某某的该项主张未超过法定时效。依靳某某月均工资标准6533元,某农牧公司还应支付靳某某一倍工资71863元(6533元×11个月)。

(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及某农牧公司是否应向靳某某支付经济补偿金?

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某农牧公司未依法为靳某某办理社会保险,靳某某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同时依照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规定要求某农牧公司按其工作年限和月均工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金。某农牧公司辩称,因靳某某不服从调岗、连续旷工而被辞退,但某农牧公司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成立,且靳某某未收到某农牧公司的书面辞退决定,故对某农牧公司的该项诉称和辩称理由不予支持。依靳某某在某农牧公司工作年限4年,某农牧公司应支付经济补偿金26132元(6533元×4年)。

(三)某农牧公司是否应支付靳某某失业保险金损失?

靳某某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某农牧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于“非因本人原因中断就业”之情形,有资格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某农牧公司在靳某某工作期间没有为其缴纳和代扣代缴失业保险费,致靳某某丧失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社保机构不能补办靳某某的失业保险,某农牧公司应赔偿靳某某不能申领失业保险金的损失6930元(770元×9)。

(四)某农牧公司是否应当给靳某某发放年休假工资?

某农牧公司诉称其对销售人员实行综合时制,不再安排年休假。但某农牧公司未提交依照劳动法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工作和休息办法,其诉称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假,对职工应休未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靳某某在某农牧公司累计工作4年,应休年休假 15天,某农牧公司应发放靳某某年休假工资9000元(6533元÷21.75天×15天×2)。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周姚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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