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資管子公司會獲得信託業務牌照嗎?

近期圍繞銀行資管子公司定位和業務範圍引起了很多討論,其中對於其可能獲得信託+公募基金的業務配置,確實讓信託從業者慌的一比,不過本文認為銀行資管子公司更可能獲得公募+類信託業務+貸款的業務組合。

銀行資管子公司會獲得信託業務牌照嗎?

需要指出的是,信託業開放是大趨勢,引入更多競爭主體,有利於提升行業效率,使得信託公司更高在外力壓力下,更多聚焦主動管理能力的提升

但是,信託業的開放需要監管政策更的上、准入和退出機制真正實施以及行業發展模式更加清晰。

再說信託、信託業和信託公司

銀行資管子公司會獲得信託業務牌照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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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託公司在我國仍是專營信託的機構,在國外也有很多信託公司,諸如著名的美國北方信託公司。

2012年,我國資管大開放,券商資管、基金子公司都開始從事類信託業務,主要是指其業務形式與信託業務相似度較高,只是適用法律關係不同,類信託業務是委託代理關係,還有一個很大的區別是,除信託外其他資管業務不能直接發放貸款,所以在委貸嚴管後,其他資管業務的非標業務方面極大受限。

銀行資管子公司定位再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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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儲蓄存款,這對於銀行等機構是嚴重不公平的,後續信託業徹底開放,銀行等金融機構可以兼營信託業務,但是需要實施有效的防火牆機制。

從目前看,美國信託業務基本被幾大美國銀行所壟斷,佔據絕對市場份額。目前美國相對知名的信託公司就是北方信託公司,是一個上市公司,資產管理規模排名世界前十左右,不過雖然其名稱帶有信託公司,但是信託業務也只是一小部分,更多還是從事資產管理和財富管理,以機構客戶為主,同時設有家族辦公室,服務超高淨值客戶。

從日本信託業務發展歷程看,其信託業開放經歷較為曲折,1943年日本通過《兼營法》,大量信託公司被銀行兼併,最後只留下為數不多的幾家信託公司。

二戰後為重建日本經濟,允許信託公司兼營銀行業務,發揮信託融資作用。1953年,日本針對信託業進行重新分業監管,將信託銀行定位為長期融資機構,而普通銀行不再兼營信託業務。

九十年代,隨著泡沫經濟的破滅,日本各信託公司的資產嚴重縮水,大量的不良債權及停滯不前的日本經濟使各信託公司同其它金融機構一樣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與此同時,歐美原有的銀行信託混營制及1998年美國對G法案的廢止使許多西方金融機構成為真正意義上的“金融百貨公司”,使日本金融機構的國際競爭力受到了嚴重的挑戰。

上世紀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託業也加快了這樣的改革開放步伐,1986年允許外資銀行以成立現地法人的形式,經營信託業務。1993年允許銀行和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子公司,或者是信託合同代理店來參與信託業務,2002年又允許金融機構總公司親自來從事業務,2004年修訂信託業法以後,允許通過新設信託公司或者說新設代理店的形式來從事信託業務。

從我國臺灣看,我國臺灣信託業法是允許金融機構兼營信託業務的,目前臺灣信託業沒有獨立的信託公司,主要由商業銀行兼營。

我國信託業開放需要做好準備工作

我國信託業務最早也是信託公司專營和銀行經營並存,此後隨著信託業的整頓以及分業經營體系確立,又重新實現信託業務的專營模式,目前面臨逐步開放的趨勢,這與日本具有類似的行業發展過程。

最近多為專業人士提出,資管業缺乏上位法,應該讓信託法作為上位法,如果此提議成真,那麼信託業開放就是板上釘釘的事情,相信成為事實也不會那麼快。

但是即使成為上位法,也主要是規範當事人信託關係,由於仍涉及分業監管,所以在業務範疇上,也會存在差異。不管怎樣,2012年大資管開放,已經成為信託業開放的前奏,信託業務敞開大門是大勢所趨。競爭是最能提高市場效率的,所以任何業務獨斷都不是好事,需要通過理順准入和退出,促進市場資源最佳配置。

信託業務專營一般是信託業發展初期的選擇,主要考慮業務的特殊性,與其他金融業務風險隔離,但是最終都會走向兼營,我國也會經歷這個過程。但是,信託業開放應具備一定前提條件:

一是整個監管能夠跟得上。國外信託業開放都伴有很強的制度基礎,包括信託業法等,同時也已經建立了相對完善的監管制度,我國信託業監管體系仍不健全,需要彌補這個短板才行。

二是行業准入和退出機制需要順暢。真正市場化的金融行業需要有順暢的准入和退出機制,經營不好的信託機構需要被淘汰出局,而不是依靠牌照價值掙錢。

同時,給予更多有能力的機構准入,增添新鮮血液,通過競爭提高市場效率。目前,我國金融業准入和退出機制都不健全,信託業更是如此多面都沒有發放新的牌照,部分經營困難的信託公司無法退出,反而憑藉拍照價值估價非常高,信託業必須加快確立准入和退出機制,允許經營不善的信託公司破產退出。

三是信託業發展定位逐步清晰。

信託業的長遠發展問題很重要,過去我國信託業五次大的整頓,除了信託制度沒有跟上,自身發展定位也不明確,容易出現混亂。

當前,信託業在中國金融行業的定位仍不清晰,存在很大的不確定性,雖然這種制度的靈活性和多元性,是目前中國分業經營體系下看上去很美,但是認知不足、定位不清,在新競爭主體進入後,也難友所作為,甚至引發更大的混亂。

可以學習借鑑日本信託銀行的做法,在金融行業定位上給予信託公司更明確的方向,而不是允許信託公司憑藉信託制度優勢和靈活性,各種創新和進行監管套利。

總之,我國信託業需要加強監管體系建設,促進行業長期發展定位明晰化,建立更順暢的准入退出機制,從而為信託業的全面開放奠定良好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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