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管子公司会获得信托业务牌照吗?

近期围绕银行资管子公司定位和业务范围引起了很多讨论,其中对于其可能获得信托+公募基金的业务配置,确实让信托从业者慌的一比,不过本文认为银行资管子公司更可能获得公募+类信托业务+贷款的业务组合。

银行资管子公司会获得信托业务牌照吗?

需要指出的是,信托业开放是大趋势,引入更多竞争主体,有利于提升行业效率,使得信托公司更高在外力压力下,更多聚焦主动管理能力的提升

但是,信托业的开放需要监管政策更的上、准入和退出机制真正实施以及行业发展模式更加清晰。

再说信托、信托业和信托公司

银行资管子公司会获得信托业务牌照吗?

银行资管子公司会获得信托业务牌照吗?

信托公司在我国仍是专营信托的机构,在国外也有很多信托公司,诸如著名的美国北方信托公司。

2012年,我国资管大开放,券商资管、基金子公司都开始从事类信托业务,主要是指其业务形式与信托业务相似度较高,只是适用法律关系不同,类信托业务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有一个很大的区别是,除信托外其他资管业务不能直接发放贷款,所以在委贷严管后,其他资管业务的非标业务方面极大受限。

银行资管子公司定位再猜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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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储蓄存款,这对于银行等机构是严重不公平的,后续信托业彻底开放,银行等金融机构可以兼营信托业务,但是需要实施有效的防火墙机制。

从目前看,美国信托业务基本被几大美国银行所垄断,占据绝对市场份额。目前美国相对知名的信托公司就是北方信托公司,是一个上市公司,资产管理规模排名世界前十左右,不过虽然其名称带有信托公司,但是信托业务也只是一小部分,更多还是从事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以机构客户为主,同时设有家族办公室,服务超高净值客户。

从日本信托业务发展历程看,其信托业开放经历较为曲折,1943年日本通过《兼营法》,大量信托公司被银行兼并,最后只留下为数不多的几家信托公司。

二战后为重建日本经济,允许信托公司兼营银行业务,发挥信托融资作用。1953年,日本针对信托业进行重新分业监管,将信托银行定位为长期融资机构,而普通银行不再兼营信托业务。

九十年代,随着泡沫经济的破灭,日本各信托公司的资产严重缩水,大量的不良债权及停滞不前的日本经济使各信托公司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陷入了前所未有的困境。

与此同时,欧美原有的银行信托混营制及1998年美国对G法案的废止使许多西方金融机构成为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百货公司”,使日本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受到了严重的挑战。

上世纪八十年代末至今,日本信托业也加快了这样的改革开放步伐,1986年允许外资银行以成立现地法人的形式,经营信托业务。1993年允许银行和证券公司通过设立子公司,或者是信托合同代理店来参与信托业务,2002年又允许金融机构总公司亲自来从事业务,2004年修订信托业法以后,允许通过新设信托公司或者说新设代理店的形式来从事信托业务。

从我国台湾看,我国台湾信托业法是允许金融机构兼营信托业务的,目前台湾信托业没有独立的信托公司,主要由商业银行兼营。

我国信托业开放需要做好准备工作

我国信托业务最早也是信托公司专营和银行经营并存,此后随着信托业的整顿以及分业经营体系确立,又重新实现信托业务的专营模式,目前面临逐步开放的趋势,这与日本具有类似的行业发展过程。

最近多为专业人士提出,资管业缺乏上位法,应该让信托法作为上位法,如果此提议成真,那么信托业开放就是板上钉钉的事情,相信成为事实也不会那么快。

但是即使成为上位法,也主要是规范当事人信托关系,由于仍涉及分业监管,所以在业务范畴上,也会存在差异。不管怎样,2012年大资管开放,已经成为信托业开放的前奏,信托业务敞开大门是大势所趋。竞争是最能提高市场效率的,所以任何业务独断都不是好事,需要通过理顺准入和退出,促进市场资源最佳配置。

信托业务专营一般是信托业发展初期的选择,主要考虑业务的特殊性,与其他金融业务风险隔离,但是最终都会走向兼营,我国也会经历这个过程。但是,信托业开放应具备一定前提条件:

一是整个监管能够跟得上。国外信托业开放都伴有很强的制度基础,包括信托业法等,同时也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监管制度,我国信托业监管体系仍不健全,需要弥补这个短板才行。

二是行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需要顺畅。真正市场化的金融行业需要有顺畅的准入和退出机制,经营不好的信托机构需要被淘汰出局,而不是依靠牌照价值挣钱。

同时,给予更多有能力的机构准入,增添新鲜血液,通过竞争提高市场效率。目前,我国金融业准入和退出机制都不健全,信托业更是如此多面都没有发放新的牌照,部分经营困难的信托公司无法退出,反而凭借拍照价值估价非常高,信托业必须加快确立准入和退出机制,允许经营不善的信托公司破产退出。

三是信托业发展定位逐步清晰。

信托业的长远发展问题很重要,过去我国信托业五次大的整顿,除了信托制度没有跟上,自身发展定位也不明确,容易出现混乱。

当前,信托业在中国金融行业的定位仍不清晰,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虽然这种制度的灵活性和多元性,是目前中国分业经营体系下看上去很美,但是认知不足、定位不清,在新竞争主体进入后,也难友所作为,甚至引发更大的混乱。

可以学习借鉴日本信托银行的做法,在金融行业定位上给予信托公司更明确的方向,而不是允许信托公司凭借信托制度优势和灵活性,各种创新和进行监管套利。

总之,我国信托业需要加强监管体系建设,促进行业长期发展定位明晰化,建立更顺畅的准入退出机制,从而为信托业的全面开放奠定良好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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