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執行法院可否對公司採取工商凍結?

法規提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裁判主旨

法院在執行過程中凍結公司工商登記的執行行為對該公司股東的權益可能造成實質影響,即該股東的權益與法院執行行為之間可能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故公司股東就法院凍結公司工商登記的執行行為而言,其法律地位為利害關係人,故其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列明具體異議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

案例索引

《連雲港順天木業有限公司、石勇民間借貸糾紛案》【(2018)最高法執監69號】

案情簡介

石勇與順天公司、巨龍公司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山東高院判決順天公司向石勇償還借款及利息,巨龍公司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執行法院棗莊中院執行凍結被執行人巨龍公司的工商登記,凍結期限為三年,凍結期間不得辦理轉讓、過戶、抵押、變更等一切相關手續。同時,棗莊中院向江蘇省連雲港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送達了上述裁定書及協助執行通知書。

順天公司對棗莊中院凍結巨龍公司工商登記的執行行為不服,提出異議稱,本案的執行標的為金錢,棗莊中院只能依據判決書對順天公司的財產採取執行措施,法院凍結巨龍公司的工商登記,並禁止任何變更,沒有必要,是對司法權的濫用,該執行行為已影響順天公司、巨龍公司的生產經營。

棗莊中院認為,本案凍結的是被執行人巨龍公司的工商登記,巨龍公司對此未提出異議。被執行人順天公司對法院凍結巨龍公司工商登記的行為提出異議屬異議主體不適格,故裁定駁回順天公司的異議申請。

順天公司不服申請複議,但山東高院認為,本案中,棗莊中院凍結的是被執行人巨龍公司的工商登記,應當由巨龍公司對此提出異議。被執行人順天公司以其為巨龍公司的股東對法院凍結巨龍公司工商登記的行為提出異議沒有法律依據。棗莊中院以順天公司提異議的主體不適格為由,駁回其異議申請並無不當。

順天公司不服山東高院執行裁定,向最高院申訴稱,一、案件的當事人和利害關係人均可提出執行異議,順天公司既是當事人又是利害關係人,有權提出執行異議。二、執行法院凍結巨龍公司的工商登記沒有法律依據。由於本案執行中,執行法院已經凍結了巨龍公司大量財產,巨龍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否變更並不影響對其查封財產的執行,目前的執行行為超過了必要的限度。

爭議焦點

本案中順天公司提出執行異議的主體資格是否適格?

裁判意見

最高院認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利害關係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

本案中,首先,順天公司是執行案件的被執行人,系執行案件的當事人。巨龍公司對案涉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與順天公司同屬被執行人。

其次,據工商登記顯示,順天公司持有巨龍公司100%股權,為後者的唯一股東。而棗莊中院在執行過程中,凍結巨龍公司工商登記的執行行為對順天公司的權益可能造成實質影響,換言之,順天公司的權益與法院執行行為之間可能存在直接的利害關係,故順天公司就棗莊中院凍結巨龍公司工商登記的執行行為而言,其法律地位亦為利害關係人。故順天公司有權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在列明具體異議事實和理由的情況下,對執行法院的執行行為提出執行異議。至於石勇、巨龍公司所提順天公司與巨龍公司無關聯、順天公司法定代表人涉嫌違法犯罪等情況,與本案中順天公司是否享有執行異議權並無關聯,本院不予審查。

延伸閱讀

關於在執行過程中是否能夠對於被執行人採取工商登記行為的凍結措施,實踐中認識並不一致,有的法院持否定態度,比如在《中信信託有限責任公司等與北京中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對下級法院執行異議裁定的複議案》【(2014)三中執復字第00367號】,北京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法院在執行程序中應當依照法律或司法解釋的明確規定,採取相應的執行措施。本案中,執行法院在執行過程中禁止被執行人中通公司辦理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登記手續,於法無據,應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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