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赤峰市元宝山区司法局原党总支副书记夏洪生违规公款吃喝问题。
2015年7月30日(星期四)中午,夏洪生组织参加打靶活动的复员军人聚餐,饮用河套6号白酒4瓶、消费苁蓉香烟2盒,共计508元,并违规用公款予以报销。2015年8月18日晚,夏洪生在组织的司法局公务接待中,消费苁蓉香烟4盒,共计152元。2018年4月,赤峰市元宝山区纪委给予夏洪生党内警告处分。
二.赤峰市红山区环卫清洁二大队大队长牛敬东违规操办婚宴问题。
2017年4月,红山区环卫清洁二大队大队长牛敬东在赤峰巴林石酒店为女儿举办结婚答谢酒会,收受本单位18名公厕管理人员礼金共计3600元。2018年5月,红山区纪委给予牛敬东党内警告处分。
鄂尔多斯市纪委通报2起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典型问题
一.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党工委书记丁向明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不力问题。
2017年7月11日,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北方民国城”影视拍摄区在建城楼发生坍塌事故,造成8人死亡、2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1213.88万元。该建设项目在未取得相关审批手续前提下,擅自开工建设,且未严格执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停工整改指令。丁向明作为鄂尔多斯蒙古源流文化产业园区管委会党工委书记,在该起事故中负有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1月30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给予丁向明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鄂尔多斯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支队长刘首斌违规套取财政资金问题。
2014年10月至2016年11月,刘首斌在担任市公安局警务航空支队(以下简称“警航支队”) 支队长期间,将警航支队收入和以虚列套取、摊派方式取得的资金762932元未列入符合规定的财政专户管理使用且直接坐支,共计支出668110元。警航支队的行为违反了《内蒙古自治区非税收入管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相关规定,刘首斌作为警航支队支队长对此负有直接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2018年2月6日,鄂尔多斯市纪委监委给予刘首斌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锡林郭勒盟西乌旗纪委通报2起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一.西乌旗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李卫东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李卫东办公室面积为32.5平米,并设有卫生间,超出规定面积14.5平米。2018年6月,旗纪委给予李卫东党内警告处分。
二.西乌旗环保局党组书记、局长宝日超标准使用办公用房问题。
宝日办公室面积为54.31平米,设有卫生间并外间套设会议室,共超出规定面积36.31平米。2018年6月,旗纪委给予宝日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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