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答覆深圳鸚鵡案律師:涉案動物若系人工繁育擬規定從寬

法工委答复深圳鹦鹉案律师:涉案动物若系人工繁育拟规定从宽

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覆函。斯偉江 圖

被列入野生動物保護名錄,但為人工馴養繁殖的動物,是否《刑法》所指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該問題有望在近期得到明確。

7月6日下午,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從深圳鸚鵡案律師斯偉江處獲悉,此前他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對最高法關於野生動物案件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審查,今天收到全國人大法工委的回覆。

全國人大法工委回覆稱,最高法覆函表示,已啟動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立場。

律師建議全國人大法工委審查最高法司法解釋

澎湃新聞此前報道,家住深圳寶安區的江西九江人王鵬偶然養起了鸚鵡,2016年4月他賣了6只給朋友謝某,結果兩人都被抓。一審法院認定,其中2只是受國際公約和法律保護的小金太陽鸚鵡。王鵬一審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2017年11月,深圳鸚鵡案二審開庭引發社會關注。家養和野生的鸚鵡在刑罰上是否該區別對待成為雙方爭議的焦點。

檢方認為,司法解釋中已經明確,“珍貴、瀕危野生動物”是包括馴養繁殖保護《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下稱《公約》)野生動物以及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

辯方則認為,野生動物,指非經人工飼養而生活於自然環境下的動物,不能任意擴大此概念的內涵,保護野生動物不等於必須一併保護與野生動物同種的家養動物。

2018年3月30日下午,深圳中院對該案作出終審宣判,改判王鵬有期徒刑兩年。判決書顯示,法院認為,原判對王鵬量刑過重,王鵬所提請求從寬處罰的上訴理由成立,予以採納。

斯偉江律師介紹,在代理深圳鸚鵡案時,他就向全國人大法工委建議了對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斯偉江在建議中稱,《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野生動物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0)37號)(以下簡稱“《解釋》”),將“野生動物”與“馴養繁殖的上述物種”同等對待,超出了最高法制定司法解釋的權限範圍,超越了我國加入的《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的保護標準,也與現有法律的規定相牴觸,是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擴大解釋,請求對該司法解釋進行審查。

全國人大法工委答覆:最高法已啟動新司法解釋制定工作

7月6日,斯偉江向澎湃新聞介紹,他當天下午收到了全國人大法工委的覆函,函中對其此前提出的意見作出了答覆。

全國人大法工委在覆函中稱,對於斯偉江的建議,已經按照立法法第九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進行了研究,將審查建議函告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覆函表示,已啟動了新的野生動植物資源犯罪司法解釋制定工作,擬明確規定對於涉案動物系人工繁育的要體現從寬的立場,以實現罪責刑相適應,確保有關案件裁判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全國人大行使立法法和人大監督法規定的職權,對兩高司法解釋進行備案審查監督,很難得;對提出申請的公民有回覆,也難得。”斯偉江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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