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上调?浔城居民每户用水量50吨以内拟收1.10元

九江新闻网讯昨日上午,市物价局就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供水价格标准调整组织召开听证会。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学者、政府工作人员、消协有关人员、经营者及相关方代表、消费者代表等共计20余人参加了听证会。

我市现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每户用水量50吨以内实际按0.70元/吨,超过50吨部分按1.00元/吨收费;非居民用水(包括行政事业性单位用水、工业企业用水、经营和基建用水)0.8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0.90元/吨;因特殊原因未分表计量用水按平均价0.80元/吨收费。

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将上调?浔城居民每户用水量50吨以内拟收1.10元/吨

2015年,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要求:“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我市属长江经济带沿江城市,为适应我市环保建设新要求,考虑我市提标改造项目即将完成并投入使用,污水处理成本增加,按江西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住建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的通知》规定,拟执行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为:居民用水每户用水量50吨以内(含50吨)1.10元/吨,超过50吨部分按1.30元/吨收费;非居民用水1.60元/吨,特种行业用水1.80元/吨。收费对象和范围:凡在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排污管网和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达标污水的所有用水单位和个人(包括使用地下水和从江河湖泊取水的自备水源用户),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仍向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外,价格调整后,对城市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及社会福利机构实行污水处理费减免。其中城市低保常补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五保供养对象全免,城市低保非常补对象每户每月减免不低于5立方米(吨)污水处理费标准,社会福利机构不高于减半缴纳污水处理费,确保不加重困难群众负担。

会上,听证会参加人员围绕听证方案各自发表意见和建议,积极建言献策。大多数听证会参加人员认为此次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是按照国家政策要求进行,理由充分。认为这样既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政府长久以来的污水处理亏损缺口,也有利于市民和企业增加节能减排意识,更有利于我市污水处理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当然,也有个别消费者代表提出,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的涨幅过大,应该有所降低,要充分考虑老百姓的承受能力。

下一步,市物价局将根据听证会参加人员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方案,形成听证报告,提出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的具体意见,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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