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办公」鉴别合法、有效凭证,避免付款后仍不能税前扣除!

【案例】

A餐饮企业在2015年和2016年先后购进肉类、冻货类原材料,价款合计260余万元,取得的凭证均为销货方开具的收据,计入企业“主营业务成本”结转后计入当期损益,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未作纳税调整。

2017年7月,某地税局稽查局对A餐饮企业的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同年11月作出税务处理决定:责令A餐饮企业补缴企业所得税6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A餐饮企业因不服该处理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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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上述单位或个人生产销售的原材料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因此应当以发票作为唯一合法有效的凭证。

于是依法判决驳回原告A餐饮企业的诉讼请求。

A餐饮企业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称“合理支出”需要提供发票没有法律依据。

二审: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等的规定,虽然《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但仍不能视为“白条收据”可以按照合法、有效的票据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最终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了稽查局的处理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账,进行核算。

那么,何为有效、合法的凭证?

相关法规

主要有以下法规对“合法、有效凭证”进行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符合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凭证(以下统称合法有效凭证),是指:

(一)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或者增值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

(二)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三)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部门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

(四)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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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必须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有权不予接受,并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并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更正、补充。”


  •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通知》(财会(1996)19号)第四十九条规定“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

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当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

第五十一条(五)如果在填制记账凭证时发生错误,应当重新填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


  • 第二十一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扣除有关项目,取得的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该项目金额不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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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前扣除凭证分为两大类

《办法》根据税前扣除凭证的取得来源,将其分为内部凭证和外部凭证。

最常见的内部凭证包括:企业支付给员工工资时所制作的工资表,发放差旅费补助、交通费补贴、通讯费补贴的自制单据,关联企业之间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以及企业自制的符合财务、会计处理规定,能直观反映成本、费用分配计算依据和发生过程的材料成本核算表(入库单、领料单、耗用汇总表等)、资产折旧或摊销表、制造费用的归集与分配表、产品成本计算单等内部原始凭证。

最常见的外部凭证包括:企业购买货物等取得的符合规定的发票,企业员工出差取得的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及其所属运输企业自行印制的铁路票据,以及企业拨缴职工工会经费后上级和基层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等。

补充分类

合法、有效的凭证可分为:票、表、证、单、书、据等。

1、票,如发票,是企业经济生活中最重要、出现频率最高的原始凭证。

发票主要是指单位和个人在商品购销活动中,提供或者接受劳务服务及其他经营活动中,购销双方证明其经济业务发生及收付款项的书面凭证,是核算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也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据,还是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的重要依据。

大致可分为:

(1)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制度改革的产物,仅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领购或税务部门代开使用。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封闭链条。

(2)普通发票。普通发票主要分为货物销售普通发票、增值税应税劳务普通发票、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票等。不同的票种供不同的纳税人领购使用。

(3)专业发票。专业发票主要是指金融、保险企业的存贷、汇兑、转账凭证,保险凭证;邮政、电信企业的邮票、邮单、话务、电报收据;铁路、民航企业和交通部门、公路等部门使用的发票等。专业发票具有专业性、特殊性,一般是垄断行业使用的,有的虽经有关部门监制但并没有加盖监制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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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表,如《工资发放表》。

《企业所得税法》强调工资必须是实际发放的。因此对《工资发放表》的真实性应着重在收款人签字或银行支付款项证明及劳动合同的确认上。

《差旅费报销表》也是较为常见的以表作为报销凭证的。

其中,除车船、飞机等交通工具费用及住宿费需附发票外,出差补助、误餐补助、里程补助等是按照一定的定额标准由出差人员计算填报,只要是真实发生的、合规的就是合法的,可以作为费用支出凭证。

另外,符合会计核算规定制作的《折旧摊销计算》和《成本结转计算表》等也是税务部门认可的合法、有效的凭证。

3、证,如售付汇凭证、税收证明等。

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非购货款,可以按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部门开具的售付汇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

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部门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法定鉴证机构的确认证明,经审核确认,可作为合法的记账凭证。

企业发生的财产非常损失或评估损失,可以税务部门确认后出具的税收证明作为合法、有效的凭证。

4、单,如行程单、签收单等。

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暂使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作为旅客购买电子客票的付款凭证或报销凭证。

行程单纳入税务部门发票管理,由国家税务总局监制,但行程单暂不套印发票监制章。

对支付给我国境外的单位或个人的购货款,一般是以支付购货款单位或个人的签收单为合法有效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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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书,如各种缴款书。

主要有税收缴款书、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等,都是税收、社会保险费、非税收入支出的重要凭据。

6、据,如财政收据。

财政收据是发票以外使用量较大的一种合法凭证,由财政部门监制,供行政事业单位及代收费单位收取各项规费时使用。

如教育部门收取的教育劳务费、房地产开发企业代收费用等均开具行政事业性收据作为合法凭证。

其他如一些地方地税局监制的房地产开发预收款凭据,供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开发产品预售收入(包括定金)开具正式发票前使用,其管理与房地产开发销售发票一样,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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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处理分为两种情形

对于从境内取得的税前扣除凭证,根据其对应的项目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可分为应税项目凭证和非应税项目凭证。

发票,从来就不是唯一的税前扣除凭证,但是发票是税前扣除的重要凭证之一。

为了减少类似上述A企业出现的争议,《办法》第九条对发票这一使用最广的税前扣除凭证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以销售方是否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来划分。

应当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其支出以发票(包括按照规定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可不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情形

对方为依法无须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者从事小额零星经营业务的个人,其支出以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或者收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收款凭证应载明收款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支出项目、收款金额等相关信息。

特殊情形下税前扣除凭证的税务处理

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企业所得税按纳税年度计算,纳税人应当自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进行汇算清缴,因而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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