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數據分析,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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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數據分析,離婚後房產怎麼分?

“安得廣廈千萬間,大庇天下寒士俱歡顏”,其實無論是否是“寒士”,現在的年輕人結婚都避不開一個問題——買房!但是結婚後發現感情不合,想離婚,這又又避不開一個問題——分房!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二)生產、經營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那麼,是不是為了結婚購買的房子或婚後購買的房子,即便一方全款支付,或者一方付首付,雙方共同還貸,只要登記著(前)夫妻兩個人名字或者房子是婚後購買,離婚時就得對半分呢?

本律師及何亞軍律師,共同對2015年-2018年全上海對離婚中房產分割中的1300餘篇判決書進行分析,得出一個結論:不一定!

雖然我國並非判例法國家,但是判例終究能代表一定的裁判導向,畢竟嚴格打擊同案不同判的情況。在本律師與何律師的分析結論中顯示:

法院最終判決房產份額的比例並非均為50%,而是會根據不同的情況以及公平正義原則,綜合各種影響因素,對房產的份額進行重新劃分。

一、影響因素和大致分割比例

(一)對房屋的“貢獻值”

這是影響份額比例最重要的一個大因素,簡單的說就是誰付的錢多,而從資金來源上,有如下來源:

1.首付款情況

首付款來源一般有以下幾種:①屬於婚前個人財產,比如婚前個人積蓄、婚前累計公積金、還有婚前房產出售的所得款(得證明出售和購買間的因果關係,比如出售與購買時間、金額、資金走向);②父母的贈與(沒有收條也要有銀行流水證明);③個人名義對外借款,匯入個人賬戶用於支付購房款(至少需要銀行流水和借據等)。以上情況支付的房款,法院一般會認定購房款屬於一方的貢獻,在分割房屋份額時,會作為最主要的參考。

根據大數據分析,用婚前財產全款支付或者大比例支付購房款的,房屋份額分割比例往往在7:3~6:4之間。

2.婚後還貸款情況

購房後,待分割房屋的主要還貸款人以及還貸款時間、還貸款金額均是法院考量份額的分割標準:①為了便於手續的辦理,銀行按揭貸款的主貸款人往往會影響到房屋最後的歸屬和影響分割比例;②若是有雙方或一方父母還款的,基本按贈與計算,但屬於其自己子女名下的“貢獻值”,“貢獻值”越高,分割比例越高;③還款時間,即總體來說就是雙方各自累計還款金額總數,雖然嚴格意義上來說婚後還款的金錢實際上基本均為夫妻共同財產,來源於婚後的工資、投資所得等等,但在法院的計算中,也往往作為“貢獻值”的參考。

根據大數據分析,用婚前財產全款貸款或者較多還款的,房屋份額分割比例往往在6:4左右。

3.房屋的來源

因為歷史因素,上海許多房屋是來自老公房、承租房或拆遷所得的置換房,還存在工齡抵扣購房款等等不同政策導致分配的房屋。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往往會參考之前被拆遷的房屋歸屬以及父母或個人工齡抵扣的價值,來判斷夫妻各自的“貢獻值”。

根據大數據分析,用個人名下的婚前房屋(或拆遷)得以置換的,房屋份額分割比例往往在7:3~6:4之間。

4.裝修費用支付情況

簡單的說,就是將裝修費用試做購房費用的一部分,裝修費誰出,費用多少,最終以金額論“貢獻值”。

根據大數據分析,因為裝修款的金額相對於房屋價值較低,一般微調分割比例,或在其它財產分割中給予補償。

(二)婚姻情況

1.婚姻存續時間

雖然曾經大名鼎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六條規定(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已在1994年廢止,但是婚姻存續時間仍舊是法院考慮房屋分割份額的一個基礎。

也就是說,即便是一方全款買房,另一方在婚後加名,其所得份額也會高一些。根據判例反映,婚姻存續期間超過十五年的,在不存在過錯導致離婚的情況下,一幫能分到35%~45%的房屋份額。

2.婚姻存續中是否有過錯方或隱匿夫妻共同財產

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四十七條的明確規定,過錯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隱匿方應少分部分財產。但是一般的過錯比較難舉證,而且重婚及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並非是簡單的出軌,而是要求有配偶的情況下與其他人長時間的同居,間歇性的開房即便次數較多,也不算有配偶與他人同居)。這種情況下,是法定少分或可以請求賠償的理由,情節特別嚴重的,甚至不分。

那僅有一般的開房記錄和輕微家暴、虐待呢?其實若證據充分,也足以影響法官調整5%~10%的比例。(但是情節特別嚴重的,比如一方几十年如一日的間歇性出軌、持續性偷腥,比例也會大幅度調整,判例中有一起男女分割比例男方80%:女方20%)

二、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已廢止!!!!!)

第六條 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第四十七條 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作者@胡哲敏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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