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力抗法咬傷人 男子被司法拘留

7月3日,安鄉縣法院強制執行一起侵害他人土地承包經營權案件,被執行人劉某侵害郭某、龐某土地承包經營權,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並妨礙執行公務,被依法拘留。

2001年4月,下漁口鎮某村委會與劉某簽訂了《魚池開挖承包合同》,將該村27.5畝土地承包給劉某以抵償債務,期限為10年。2009年3月,村委會與郭某、龐某簽訂了《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書》,兩人各自承包土地面積為22.18畝、14.86畝,期限為16年,並由有關部門頒發了土地經營權證。郭某、龐某承包的土地面積,均有部分在劉某的魚塘面積當中。而劉某與村委會簽訂的合同到期後,劉某以與村委會有借款糾紛為由,繼續佔用土地,拒不騰退魚池。郭某和龐某將劉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劉某騰退魚池面積。

最終法院判決劉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郭某、龐某所承包的魚池面積,並對兩人做出相應賠償。判決生效後,劉某遲遲未履行,郭某和龐某遂向安鄉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該案進入執行程序後,執行法官依法向劉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張貼騰退公告,且多次到劉某住所組織協商,劉某均以和村委會有借貸糾紛為由拒不配合,且魚池內還有活魚尚未出售。為了維護申請執行人的合法權益,又避免給被執行人造成太大損失,執行法官決定延緩執行,待劉某將魚池裡的活魚出售後再採取強制執行。

2018年7月3日,執行人員查明被執行人劉某已將活魚出售,執行幹警清早驅車趕到執行現場開展強制執行。到達現場後發現被執行人劉某正在魚池投放魚苗,往魚池灌水。劉某的此舉行為已經構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執行人員決定將劉某帶至法院進行思想教育,在執行幹警的再三勸說下仍拒不配合執行,還與執行幹警發生衝突咬傷幹警,隨即安鄉法院以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文書所確定的義務及妨礙執行公務對劉某採取司法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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