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帝也不例外,历史上真有这样的例子吗?

你觉得,在古代人冶社会的里,会出现“律法平等,皇帝也不例外”这种情况么?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帝也不例外,历史上真有这样的例子吗?

“剑雄品评”认为:这是不可能的。也许历史出现了,许多“罪已诏”、“割发代首”等象征性的司法救济方法来遣责于已,但这毕竟是通过做秀的方式,来平定自然灾害、社会灾难所造成的影响。即便在历史上出现,以真的“罪已诏”来试图挽回,被权臣外贼逼位的颓败的局势时。但这种皇权即将旁落的局势,已大都处于无可挽回的境地了。

以崇祯帝于崇祯八年、十七年两个“罪已诏(崇祯帝一生,总共发了6个“罪已诏)来对比,八年之昭就是做秀多于实责,十七年之昭虽实责多于做秀,但已然是在闯王已攻击京城宫阙、百官做壁上观之时,终致皇位转授、悬梁煤山、无可挽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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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雄品评”认为:之所以会出现、大家不认可的古代中国存在“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状况。原因在于“罪已诏或类似对皇帝的惩罚,皆属于名誉刑即刑罚中资格刑,而非生命刑、自由刑、等其他刑罚。其实,在皇权凌驾于相权、司法权之上、皇权是政冶中枢的古代中国。让皇帝不再局囿于名誉刑,受实刑去坐牢、去死。那草民们可真是想多了。

皇帝去受实刑之后,国家怎么运转?空出来的皇位给谁坐?给你坐?!你都不用以命相搏、亟需才能的谋反,凭借“律法之平等去篡皇位”。你昨不上天呢?从这个侧面也可管窥“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愿望是与中国二千二百多年的政冶运转系统的设计是相左的。说的更直观点,是与其核心子系统的皇位传承更替触发条件是相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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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设计这套庞大政冶系统的,却恰恰是儒家文化。儒学经过春秋战国近千年的筛选锤炼淘汰,终于战胜各种学说,堂而皇之、登堂入室、替皇上去演奏黄钟大吕了。其他的学说捞个洞箫牧笛吹吹,也就算不错了。

由孔孟往返于各国频繁试错而发轫;经“”行三公九卿、废分封、代郡县、书同文,车同轨、统一度量衡、北击匈奴、南征百越、筑长城、修灵渠、通水系、大一统中国、建中央集权”的雄才大略的“天下首帝”的始皇帝的"焚书坑儒"(禁私学诽谤朝政)、"挟书令"(藏儒学者治罪)的残酷卓绝地锤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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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之车承董仲舒借汉武“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威,统一思想后,视野之前已是一马平川、浩浩坦途的历史之旅了。这标志着儒学取得了在中国文化中统治地位;历史往往是经过文化设计定鼎之后,才以时间为横轴走出来的事件总和,那么,儒学实际上还取得了控制中国历史走向的决定性的地位。

好了,儒学已拿到了控制中国历史走向的决定性的地位。那么,儒学是怎样让“律法之平等”在皇帝那儿失效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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儒学的“礼”中包括一个很重要的制度,那就是,国家里的各色人等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社会秩序分野,是等级森严、不容逾越的。儒家是靠这个秩序分野的“礼”,来捍卫“皇权”居于政治核心体系的地位的;同时也是用来,维系整个社会安定和生产的。

《论语·颜渊》有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春秋时期的社会激荡,使等级名分受到破坏,弑君父之事屡屡发生,孔子认为这是引起国家动乱的主因。所以他如此这般告诉了齐景公,治国首在厘清等级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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誓若名士做画,先有胸中沟壑,方有图中乾坤;“治大国如烹小鲜”,做领导人要学伊尹之厨法。别告诉我,你能有君王大统之才、践祚御极之命,还搞不懂“等而下之”的疱肆之术。

儒家在面上夺取了对中国古代政冶活动的指导权后。开始向各个方面渗透,来夯实对中国历史活动指导权的底座。誓如在律法方面的介入,“春秋决狱”就是明证。“春秋决狱”又叫“经义决狱”,西汉董仲舒提出以孔子的思想对犯罪行为进行分析、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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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用现成之法律外,可以用《诗》、《书》、《礼》、《易》、《乐》、《春秋》六经理论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实证上大都以《春秋》为据,故曰“春秋决狱”)。以律法和儒学并驾齐驱,并适时改造律法为儒学所用。

从本质上来说,律法是在政治层面以司法方式来实现救济、矫枉的重要的方法。担负着为”皇权”清君侧、理民乱,并最终实现天下清明的作用。“春秋决狱”有三大原则,

1.“论心定罪”,考察犯罪动机,改变了自周而秦之“重刑轻罪”的原始肉刑的传统,给犯罪之人以重生机会。这无疑符合了历史的期望,更塑造了“外儒内法”的“汉律”,体现了“汉律”出于“秦律”之蓝、而胜于“秦律”之蓝的先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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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亲亲得向首匿”,此为“汉律”之首创。亲属之间有罪,应当互为隐瞒,不告发、不作证,“汉律”不认为这是犯罪,而反之却是要定罪的。这是“法律儒家化”亦即儒学改造律法的实证,源头可追溯至孔子之,“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矣”。而且, 这还说明了,“亲亲得向首匿”是建立在人的贵贱、尊卑、长幼、亲疏的社会秩序分野基础上的,实证上,一般都是贱为贵隐、子为父隐、幼为长隐是主流;反之为支流。而不是两者平等互隐。否则,儒学改造律法的意义就不大了。

3.“以礼入法”,讲究礼法互为表里、呼应,但宗旨为“德主刑辅”、“大德而小刑”的法律思想。否则,儒学也不会去改造律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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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剑雄品评”认为:综上所述,在儒家夺得了对中国古代政冶活动的指导权后;作为”皇权”,之所以于诸子百家的思想文化之中,独独泽被临幸于儒学。放手让其改造社会各个层面的规则,是与儒家在当时的诸子百家学说之中,卓而不群的先进性大有瓜葛的。孔孟文化在禁锢并强调阶层分野的不可逾越的同时,艺术性地用“仁礼”在治国总政策之下,在包括“律法”等各方面上开了许多个口子。以使民驯于冶,自然是极大的符合古代中国的统冶阶级的价值取向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皇帝也不例外,历史上真有这样的例子吗?

至于出于《礼记·曲礼上》之“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成为律法之典,也是自然而然的。研究过中国古代官制的人明白,州牧本就是,代天子牧民于野。州牧按官制属大夫层面,算封疆大吏了。即便如此,大夫也只是受“皇权”之托,属行使冶域的层面,但却也有刑法豁免权。然,“君权神授、受命于天”之皇帝,岂可有与万民平坐平起之可能?所以,说律法平等,皇帝也不例外。是不符合数千年、悠悠青史之规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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