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報整版推介利川檢察工作,看看說了些啥

6月27日,恩施日報整版報道利川檢察工作

《利川市檢察院護航群眾財產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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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川市檢察院護航群眾財產安全

近日,由利川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歷經一審、上訴、發回重審的郭某涉嫌敲詐勒索一案,經利川市法院判決,郭某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其違法所得人民幣3萬元返還給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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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2014年,被告人郭某將當地名為“大朝”的土地賣給被害人周某等人作宅基地建房,並承諾在宅基地上修通6米寬的主路以便小區人員出行。郭某等人按約修建完成。

2015年9月,周某等12戶因市政工程建設需要搬遷,便看中了“大朝”另一塊地,想在該處修建房屋,但必須經過郭某等人修建的道路。為確保建房通行順暢,周某等12戶搬遷戶與郭某等人協商,一次性支付郭某4.7萬元“過路費”,並將房屋的部分修建工程承包給郭某等人。

房屋主體工程竣工後,郭某又想承包房屋外牆粉刷和室內裝潢工程,但因他不具備相關承包資質且要價高於市場價格,遭到周某等人的拒絕,郭某因此心生不滿。他先後三次堵路,導致周某等人無法正常進出,房屋修建被迫停工,被堵路口的水泥硬化、板結。

2016年6月27日,為減少損失,保證房屋能順利修建,周某等人再次支付郭某要求的3萬元“過路費”。

“打擊惡意阻工,還地方一片安寧,是檢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辦案檢察官胡家柳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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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鏈接: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條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敲詐勒索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第二百七十五條 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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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為“恩施日報”利川市檢察院專版節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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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稿 | 陳小玲 牟莉

審核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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