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转院存在过错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纠纷:转院存在过错 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委 托 人】原告

【案件分类】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代理单位】四川顶泰律师事务所


一、基本案情

2015年1月10日22时,黄某因病在某县人民医院入院,经患者及家属自述及门诊初步诊断、入院诊断为慢性支气管炎急性发作、慢性阻塞性肺炎加重期、慢性肺心病、原发性高血压,入院时病员家属在病情诊断告知、知情签字书上签字对所诊断的病情即慢性踹息性支气管炎急性加重期、慢性阻塞性肺疾病,疑似肺源性心脏病。

在该医院住院至1月12日病情未见好转,某县医院告知患者病情严重建议转院,患者家属同意的情况下于2015年1月12日上午10点左右从某县医院转院至某州第一人民医院。

在转院过程中正遇公路修建,路途颠簸,救护车行驶较慢,途中医院准备的氧气袋一袋爆裂、一袋泄漏,救护车上的急救设备准备不足,车上的氧气瓶是否能用,随车的救护人员不清楚也未使用,虽采取了救治措施,但患者在缺氧的情况下,救护车上的急救设备不能及时补充氧气,致使患者病情加重。12:48分患者家属向某州第一人民医院电话申请120急救车,某州第一人民医院在12:51分派车,12:53分从西昌出发,到达时间13:32分,回到医院时间15:30分。

患者入院后按诊疗程序进行了急救,2015年1月12日18时,患者因病情危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诊断为慢性阻塞性肺心病合并心梗、脑血管意外等疾病,随后某州第一人民医院出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死者家属签字认可其死亡原因并不要求尸体解剖。

二、办理思路

本案办理关键在于患者方需举证证明在本次医疗过程中,案涉医院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死亡原因存在因果联系。要查明上述事实,必须借助司法鉴定或医学会的专家作出专家结论作为证据。但该案件中由于未进行尸体解剖可能无法查明死亡原因,案件诉讼风险较大。需对患方家属进行详尽的告知,充分给予其选择的权利。

三、判决结果

1、由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288255.00元、丧葬费25233.00元、医疗费6558.29元、护理费375.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62650.25元、交通费500.00元、住宿费1000.00元合计人民币384571.54元的40%即人民币153828.86元;

2、被告某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精神抚慰金5000.00元;

四、律师点评

该案中黄某因病于2015年1月10日到被告某县人民医院就医,作为医疗机构对每一位患者都具有审慎注意义务,必须严格按照诊疗规范进行及时有效的相关诊疗工作。在病情超出医疗机构医疗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及时充分安排办理转院相关手续,严格客观真实记录患者病情变化。然而,转院过程中氧气袋出现爆裂、泄漏,且车载氧气瓶也无氧气导致患者缺氧,患者出现昏迷。随车的医务人员处理不及时,医院对患者诊断及治疗措施有误,且病历记录不真实,存在篡改,伪造。综上所述,医院方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纠纷律师建议,患方及时复印封存相关全部病历,交由专业律师综合分析,以便确定责任。特别是鉴定的时候更需要医疗纠纷专业律师的介入,摆事实、讲道理,从而说服鉴定专家组成员,获得更为有利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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