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倒闭,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2010年,李某出资设立A资产管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元。至2015年,因经营不善,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债权人通过了解发现,

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与李某个人财产存在混同。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公户由李某个人控制,多用于其个人消费。且公司日常经营期间,公司各项经营及支出,一未经法定公司决议程序,二未留存财务会计记录。后债权人将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及李某作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就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经法院审理查明,李某不能证明A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判决李某就债权人所主张的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倒闭,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施洪飞律师解析

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仅以登记公示的出资额为限,就公司负债承担清偿责任,乃“有限责任”的应有之意。可以说“有限责任制度”以公司人格独立为法理基础,是现代企业的基石,股东无有限责任庇护,便无法形成繁荣的投资市场及安定的交易秩序。《公司法》第3条确立了“有限责任制度”原则,该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依据《公司法》第3条之规定,公司股东原则上均就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有限责任制度”亦有其界限,有限责任适用的基础是股东与公司人格相互独立、彼此分离。如股东存在瑕疵出资、抽逃出资、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情况,则法律例外性否认公司具有独立人格,将股东置于公司债务面前,与公司负连带清偿责任,而无适用有限责任之余地,法理称之为“股东直索责任”或“揭开公司面纱”。

86年西南政法学院法律系本科毕业。86年分配到江苏省律协工作,87年江苏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96年3月始创办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至今一直从事专职律师。专门办理疑难复杂的商事、民事诉讼案件。

公司倒闭,股东需要承担责任吗?

施洪飞律师总结

股东瑕疵出资及滥用出资将于本章后文详述,以下仅列举因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而例外承担连带责任的法定事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第63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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