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学监察法」学习监察法(四)——第9-10条

「领学监察法」学习监察法(四)——第9-10条

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领学监察法」学习监察法(四)——第9-10条

特邀嘉宾:淇县政府办公室干部 牛称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9-10条

第二章 监察机关及其职责

第九条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监察工作。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主任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主任、委员由监察委员会主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主任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

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监察委员会负责,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条 国家监察委员会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上级监察委员会领导下级监察委员会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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