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大学生服务员酒托诈骗案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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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部分违法行为人利人男人爱美色的心理,实施酒托诈骗。行为人招聘店长负责店铺管理,键盘手在网络上与潜在受害人聊天,酒托女线下与受害人接触并带到店内消费,服务员、保安负责提供相关服务。本案中,吴专生律师为一名服务员提供辩护,详细提出了从轻减轻的辩护意见。

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某服务员的委托,指派吴专生律师担任其涉嫌诈骗罪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多次会见了A某服务员,查阅了相关证据材料并于今天出庭参加庭审活动,依法履行辩护职责。 本案中,被告人A某服务员完全认罪,真诚悔罪,辩护人对构成诈骗罪没有异议。下面仅就量刑发表意见,具体将以书面形式提交: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A某服务员的犯罪行为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具体有四点意见:

一、主观恶性非常小,不具有积极主动实施犯罪的犯罪动机。

被告人A某服务员2016年7月份大学毕业后,12月到宁波找工作,通过网上招聘形式进到涉案咖啡厅上班。被告人李某、范某和A某服务员的供述均能印证。A某服务员作为一名刚刚毕业的大学生,远离哈尔滨到宁波谋取生存,此时其主观是并没有实施诈骗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应聘正式工作前,李某和范某告诉A某服务员的工作职责是“负责二楼,如果有人进包厢了,就将菜单拿过去给他们点单,点完后,按照菜单上的价格向客人收费”,以及具体支付收款的方式。并没有任何人告诉她,或与她串通说将要实施是诈骗行为,也没有人告诉她咖啡店的运作模式。而A某服务员到店工作,仅仅为拿到每月3000元的薪水。

通过正常的招聘程序,A某服务员进入咖啡店工作初期,其本人是并不知道咖啡店经营的模式,这是符合正常认知的。她即使在今年初知道了是酒托诈骗行为,对于如何招揽客户,如何分配,她均不清楚。可以说,A某服务员是在工作中慢慢知道了咖啡厅的经营行为可能涉嫌诈骗,是被动知道的。

从诈骗故意的角度看,尽管A某服务员认罪,但对于拿固定工资的A某服务员来说,她主观上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可能是存在争议的,至少A某服务员并不具有强烈的非法占有目的。其到咖啡店工作,是以劳动换取报酬,拿的是固定工资,是劳务收入,而不是要通过诈骗取得非法钱财。现有证据材料,并没有反映A某服务员与任何人有共谋诈骗的共同犯罪故意。即使A某服务员了解到咖啡店的经营性质,但其主观上也没有直接的犯罪故意。对于一个刚刚走出校门,来到异地谋生的大学生而言,A某服务员本人也是一个受害者。

二、A某服务员在犯罪中发挥的作用非常轻微

A某服务员的工作内容非常明确,李某和她本人也作了如实供述,就是拿菜单、端茶水、点菜、打扫卫生。这种行为是以自己付出劳动力,去获取工资的基本行为。在服务员工作中,她甚至没有哪怕一点点让客户多点菜、让客户多喝酒、推荐点贵的菜等帮助老板多诈骗一点钱财的违法行为。她的行为是完全可以代替的一种行为,甚至前些年还有机器人服务员,可以说A某服务员在推动犯罪行为实施中不具有能动性,并不能对整个诈骗活动起到积极推动的作用。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必须侵犯法益达到一定严重的程度,刑罚应该适用于真正危害严重的行为。A某服务员的机械的提供服务员的行为,不具刑事处罚的必要性。

从行为时间上看,她在2016年底工作十来天,在2017年初工作了十来天,时间亦非常短。在整个案件中,A某服务员是进店时间最短的。

可以说,一共20多天的工作中,A某服务员在慢慢知道有酒托诈骗活动后,没有及时抽身离开辞付出工作,而是选择继续做服务员以求生存。根据起诉书指控的案件事实的时间段为2017年2月8日咖啡店营业至2017年2月25日被查获,而A某服务员系2017年2月16日左右从老家哈尔滨到咖啡店上班的。从起诉书看,对于A某服务员的指控的犯罪事实,发生的时间也仅仅为短短的10天左右。

从行为内容和行为时间看,她在共同犯罪中所谓的帮助作用是非常轻微的,A某服务员做服务员的行为,如果评价为对犯罪的帮助行为,实质上她的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发生也并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既没有有效的增加被害人数量,也没有让被害人有更多的损失,可以说,她在推进犯罪行为的实施和完成,犯罪行为的情节都是非常轻微的。

三、被告人A某服务员的行为后果非常轻微

从A某服务员的行为结果上看,如前所述她的行为并没有增加诈骗的数额,也没有增加诈骗的人数。在诈骗受害人的过程中,她的行为既起不到决定性作用,也起不到多大的帮助作用。试问,受害人中,有多少人认为自己的损失是被服务员诈骗了?可以说,A某服务员的行为结果也是非常轻微的。从收入看,A某服务员拿3000元的工资无疑是服务员这个行业的基本工资。2016年全市在岗单位职工的年平均工资为61342元,每月5000元出头。在本案中,A某服务员工资没有拿到,仅仅拿到了500元过年回家的路费,其所谓的实际拿到的犯罪所得也是少得非常可怜的。根据被告人范某在2017年2月26日供述,平均营业额八千到一万元左右,被告人李某在2017年2月26日供述,生意好的时候一个月能做到20-30万营业额,生意淡的时候一个月10几万营业额。按平均一个月20万计算,如果将A某服务员这个还没有结算的3000元工资评价犯罪所得,其占到整个诈骗金额的比例仅仅1.5%。换言之,如果量化一下,在这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从咖啡厅的开办者,到管理者,到键盘手、传号手,到酒托,再到服务员,按100份责任计算,辩护人认为服务员起的作用连2%都不到。在没有更为科学的对犯罪作用的大小进行量化的情况下,以分配的数额作为认定其犯罪行为的严重程度,不失为一种可取的办法。2%不到的责任情况下,A某服务员的行为后果的情节也是非常轻微的。

四、适用免予刑事处罚,更能彰显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

本案中,A某服务员担任服务员,明显区别一般事先共谋性的犯罪。刑法第三十七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经辩护人查阅相关判例,对于纯粹提供劳务性岗位(如酒店服务员、公司网站 人员)大部分都不予以追诉的。对于免予刑事处罚适用于被告人A某服务员,辩护人认为这是符合刑法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从刑事处罚的必要性看,可以进行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本案中,被告人A某服务员是典型的误入歧途,她经历的是一个新入职场大学生的一个悲惨遭遇。她本人也表示真诚的悔罪,即使判决免予刑事处罚,她也并不会发生再犯。

从罪责刑相适应角度看,A某服务员已被刑事拘留了整整30天。诈骗罪的量刑可以为徒刑、拘役到管制或罚金。在A某服务员情节轻微,已经受到剥夺30天自由的情况下,希望审判长予以免刑事处罚。

同时,被告人A某服务员系初犯、偶犯、从犯,在整个犯罪中的作用较小,如实供述罪行,愿意并实际进行了积极退赃(一万元具体可由公诉人查实),具有坦白情节。

综上,辩护人认为,鉴于A某服务员主观上真诚悔罪,认罪态度好,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小,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请依法予以免除刑事处罚。恳请审判长予以充分考虑。

吴专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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