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某等医保基金诈骗案辩护词(三)

按:该案是系列医保基金诈骗案中的一支,涉案人数多、涉案证据繁杂。吴专生律师为主犯提供了全程辩护。通过对案卷的深入考察,吴专生律师就涉案数额的认定与计算以及证据的综合认证,提供了详细的辩护意见。因篇幅较长,分三期发布,本文为第三期。

二、A某本人承认的供述

1、收购药品的数量或数额

关于A某在公安机关作了7次供述,第一次供述中,A某即承认药品是向社区的老头、老太太收来了的,并承认这些药是医院配来的。第三次供述后,A某详细讲了收购药品的过程,并讲明了药品收购的去向。对于总共收了多少药,A某供述她记不清楚了。其供述一直保持稳定,均明确供述其回收了3万元的药品,是按市场价6折回收的。药店或正规医院买的话,至少值5万元。而且,其在供述中P283第五次,明确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我知道错了。

2、收购药品的时间,A某明确供述其本人自2012年后开始收购药品。

辩护人认为,A某的供述比较客观。如同其他8名被告人,他们很多人表示记不清了,具体药品的数量都是大概、估计出来的,对于A某而言,她更不可能完全记清楚药品的数量。但对于总体回收了30000元,这个数额相对而言可信度更高。

对于以3万元钱收购的药品,换算成骗取医保基金的数额,如何换算,辩护人认为应当从全案综合考虑。按照A某的供述,市场价的60%,扣除自己支付的部分,则占医保基金支付的价格比例约为70%。

而我们再看一下其他8名被告人的供述:

屠某在关于哈乐这个药品时,他供述是收购价格为30元,而哈乐的均价为54元,比例为55.6%

俞某的供述是原价的3、4成的样子,折算成医保基金的比例,应该在50%左右。

于某供述P458,基本上配来的药是50%左右的原价价格卖给A某的,那么折算成占医保基金的比例应该在60%左右

程某的供述,P439,代文卖15元左右,占医保基金的比例为54.3%,波立维卖50-60元,取中间数55元,占医保基金的比例为62.2%

尚某供述P397,哈乐卖给那女的20元,占医保基金支付比例为40%;

金某的供述P427,以药品的原价的50%的价格卖给A某,折算成医保基金的支付比例应该在60%

吴某的供述P345,代文卖给她的价格为15元,占医保基金支付的

比例为47.3%

林某的供述P411,波立维配来的150多元,卖掉的是80元,占医保基金支付的比例约为60%

由于收购药品的价格相对固定,从A某本人的供述,结合另外8人的供述,辩护人认为,取平均数:56.2%。

按这个比例计算,3万元的回收价格,涉及骗医保基金的数额为:53380元。

三、关于其他8名被告人与A某的犯罪数额的关系问题

1、关于收购药品的时间不一致

部分被告人供述自2010年就卖药品给A某,而每个被告人是单一性的与A某发生交易行为。所以,仅有其他某一名被告人的供述,缺乏A某的供述的印证,销售药品的时间就当按2012年之后开始计算。

2、关于收购药品的数量

其他8名被告人,其主动供述卖了一定数量的药品给A某,即不记得具体数量,但对于总体的涉案金额有明确供述的,基于其供述与客观书证相印证,可按照其供述的数额来认定其犯罪数额。但前述8名被告人的涉案数额,并不能简单相加,得到A某的涉案数额。

对于涉及A某的案件事实而言,仍应当从证据层面详细分析。8名被告人均是单一性的与A某联系,8名被告人的供述之间不能相互印证A某的犯罪事实。对于8名被告人而言,其每个人的事实属于独立的一节。前述的每个被告人的供述仅能单方指证A某涉嫌犯罪,而宁波社会保险管理局的配药清单仅能反映前述被告人配了多少药品。据此,前述每名被告人的供述和配药清单,指证A某是否构成犯罪,其证据链条尚不能闭合。

故,应当结合A某本人的供述。如前面发表的辩护意见,根据A某的供述,结合前8名被告人关于收购价格比例的计算,A某本人的供述的数额,经过计算后为53380元。

该数额与前述8名被告人的数额不能完全印证。基于刑事案件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而前述多名被告人均为老年人,均表示有些药品自己吃了,时间太长了,记不住了,所以应当就低认定A某涉案数额为53380元。

四、A某具有其他从轻、减轻情节

1、A某在犯罪中并不起到主要作用。A某尽管收购药品,其在犯罪行为居于下游地位,是否购买,仍然取决于其他被告人。而且,A某本人在其中的获利也是非常少的。

2、具有坦白情节。A某的供述总体稳定,供述客观,能够如实供述罪行,且积极配合做好同案犯辩认等,配合侦查工作。

3、A某系初犯、认罪态度较好。A某文化程度不高,其犯罪也是为生活所迫,且自身法律意识欠缺,对自己犯下的错误也表示深深的悔恨,人身危险性小。

4、请审判长予以酌情考虑,A某身体多病,而且一边耳朵一直严重发炎,耳膜穿扎,几乎丧失听力。

综上,辩护人认为A某涉案未达成数额巨大的标准,恳请审判长给一个年近60岁老人多一点人文关怀,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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