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諾「先予仲裁」能夠爲網貸平台增信麼?

對於投資者而言,挑選網貸平臺最重要的是合規、安全、靠譜,但是不得不說的是,除了這些之外,許多附加承諾往往會為平臺增信不少,或許看不懂原理,但是也會不明覺厲,“先予仲裁”就是這樣。

隨著互聯網金融監管的不斷細化,網貸平臺自身被禁止提供增信措施,一些網貸平臺為提高競爭力,選擇以引入仲裁的方式來為借貸交易進行信用背書,而部分仲裁機構為了拓展業務也積極配合,“先予仲裁”模式橫空出世

承諾“先予仲裁”能夠為網貸平臺增信麼?

所謂“先予仲裁”,簡單來說就是為了確保協議雙方履行權利與義務,避免未來違約尋求仲裁或訴訟帶來的麻煩,仲裁機構依據簽訂的協議提前具有約束力和執行力的法律文書。

以網貸行業舉例而言,假如借款人將某項資產(車子、房子等)抵押給網貸平臺,借款人在簽訂借款協議的同時需要同時簽訂一份先予仲裁協議,一旦借款人後期未能按時還款,平臺就可以申請仲裁委簽發裁決書,借款人拒不履行平臺則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樣一來,就免去了正常仲裁與訴訟程序的“持久期”。

對於網貸平臺和投資者而言,引入“先予仲裁”能夠更好地預防交易風險,保證自己的利益。但是從法律來講卻有損公正,因為這種模式剝奪了借款人的部分權利,例如:對平臺提交的借款合同或者其他支付憑證等相關材料表示無異議、放棄提供證據以及答辯權等等。投資者與平臺的特權建立在了借款人放棄特權的基礎之上,而這同樣也有可能引發平臺的惰性,不利於平臺對於項目與資產風險的嚴格把控。

承諾“先予仲裁”能夠為網貸平臺增信麼?

除此之外,仲裁作為當事人間已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後的救濟手段,從程序上來講是需要有先後順序的。因此,嚴格來說,“先予仲裁”不符合仲裁法規定的受理申請。同時,最高法本週一審議通過的《關於仲裁機構“先予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立案、執行等法律適用問題的批覆》也明確指出“網絡借貸合同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機構在糾紛發生前作出的仲裁裁決或者調解書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執行申請”。

因此,無論是從合理上還是合法上,“先予仲裁”都不能為網貸平臺增信。對於網貸行業而言,在當前嚴監管的大環境下,還是應該回歸到業務運營本身的軌道上來,從風險控制、產品設計、合規建設等多角度來增加平臺的競爭力

當然,作為投資者,更重要的還是要考察平臺本身的合規建設與安全運營,至於對於各種新型的增信模式,只是附加產物,不必過於看重。假如合規做得都不夠,增信再多能夠彌補平臺的風險裂口麼?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