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磅」南昌三名市管幹部被移送東湖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重磅」南昌三名市管干部被移送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南昌工業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蔡永建涉嫌貪汙罪、受賄罪、私分國有資產罪一案,日前由南昌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交辦,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蔡永建決定逮捕。該案是監察體制改革後,南昌市監察委員會辦理的第一起縣級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目前,該案正在依法辦理中。

南昌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原黨委委員、副主任楊曉蓓涉嫌濫用職權罪一案,日前由南昌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交辦,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楊曉蓓決定逮捕。目前,該案正在依法辦理中。

南昌市建築工程集團有限公司原黨委委員、副總經理兼南昌市建工資產經營擔保有限公司總經理沈軍榮涉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受賄罪一案,日前由南昌市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經南昌市人民檢察院交辦,東湖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沈軍榮決定逮捕。目前,該案正在依法辦理中。

相關法條摘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條:

【貪汙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汙罪。

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汙論。

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汙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五條:

【受賄罪】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是受賄罪。

國家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以受賄論處。

第三百九十六條第一款:

【私分國有資產罪】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違反國家規定,以單位名義將國有資產集體私分給個人,數額較大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司法機關、行政執法機關違反國家規定,將應當上繳國家的罰沒財物,以單位名義集體私分給個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百九十七條第一款:

【濫用職權罪;翫忽職守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重磅」南昌三名市管干部被移送东湖区检察院审查起诉!

尊敬的全區父老鄉親:

當前,我區正在如火如荼地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我院堅決履行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各類黑惡勢力犯罪和暴力犯罪,努力維護轄區社會治安大局穩定,讓廣大人民群眾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實、更有保障、更可持續。

歡迎廣大市民提供掃黑除惡線索。東湖區人民檢察院掃黑除惡專項鬥爭專線電話:0791-8680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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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東湖檢察

本期文稿:況太興

本期美編:熊 敏

本期主編:張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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