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外人沒義務配合法院執行?錯錯錯!

不是案件的當事人就沒有義務配合法院的執行工作?如果這麼想,那就大錯特錯了,弄不好還會被追究刑事責任。福建省廈門市一名男子認為自己是法院執行案件的案外人,不是案件被執行人,與執行案件無關,拒不交付實際佔用的訟爭樓房與場地,拒不協助法院執行,導致案件長期被拖延。近日,廈門市集美區人民法院一審審理了這起案件,一審判處該名案外人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該案成為福建省首例案外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案件,示範意義重大。

廈門某醫院因與廈門某建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起訴至集美區法院,2016年11月,集美區法院經審理依法作出民事判決書,判決建設公司應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將醫院配套設施工程樓房及場地、竣工材料移交醫院。判決生效後,建設公司因案外人鄭某強行佔用該樓房及場地而未按期履行。2017年2月,醫院向集美區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017年3月,集美區法院發出公告,責令建設公司及實際佔用人鄭某限期履行判決義務,但案外人鄭某到期仍拒不執行。2017年6月,集美區法院向鄭某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鄭某在收到該通知書後仍拒不協助執行判決。

因該配套設施工程樓房及場地佔地面積廣、堆放物品眾多、往來人員複雜且存在安全隱患,不宜進行強制清退。為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集美區法院遂以“鄭某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2017年10月,鄭某接到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案發後,鄭某的家屬已代其將醫院的樓房及場地騰空並歸還。

法院認為,被告人鄭某作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明知人民法院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有能力協助執行判決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被告人鄭某具有自首情節且自願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罰;其已履行完判決確定之義務,可酌情從輕處罰。對被告人鄭某適用緩刑應不致再危害社會,可適用緩刑。

綜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連線法官■

在執行案件的過程中,部分當事人對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存在認識誤區,認為只有被執行人才會被追究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本案執行法官張慶東介紹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被執行人、協助執行義務人、擔保人等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規定,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處罰。即負有執行義務的人包括協助執行義務的案外人均屬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犯罪主體。張慶東提醒,涉及法院執行的廣大社會公民應該自覺履行法定義務,積極主動協助人民法院執行,切莫以“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姿態敷衍對抗,否則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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