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用註冊商標作「掩護」變相侵權,該罰!

以案释法|用注册商标作“掩护”变相侵权,该罚!

閱讀提示

近年來,工商部門打擊侵犯知識產權違法行為的力度不斷加大,但侵權行為的表現形式和手段也在發生變化。有的當事人從明目張膽侵權假冒轉向以合法持有的商標作為“掩護”,變相實施侵權行為。此類行為具有較強的隱蔽性,查處難度較大。本案當事人以其持有的商標為工具,持續不斷地仿冒權利人的產品包裝、裝潢,侵犯權利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權利人歷經6年,經過8個不同的司法、行政機關,12道司法、行政法律程序,最終維護了自身合法權益。

案情簡介

(一)主要違法事實

2013年11月1日,當事人四川唯一印象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唯一印象公司)與四川萬龍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萬龍公司)簽訂唯E印象植物蛋白飲料承攬加工合同,並於2013年11月至12月期間,由萬龍公司通過加工、灌裝、包裝等系列工序,將產品原料、包裝物、瓶貼加工製作成為標註有唯E印象註冊商標的6果臻香、原漿臻香天然維E雙蛋白飲品。

唯怡商標權利人四川唯怡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唯怡公司)認為唯一印象公司上述行為侵犯自己的註冊商標專用權,向德陽市工商局投訴,要求查處當事人的侵權行為。2013年12月27日,德陽市工商局執法人員來到當事人經營場所檢查,發現當事人生產的960ml 6果臻香標價為每件89.5元,960ml原漿臻香標價為每件69.5元,1.5l原漿臻香標價為每件71元。當事人委託萬龍公司加工生產的上述庫存的4078件標註有唯E印象註冊商標的6果臻香、原漿臻香天然維E雙蛋白飲品的價值為290151.5元。2013年10月,當事人向雅安市石棉縣鼎尊商貿公司銷售了價值770元的唯E印象原漿臻香(每瓶1.5l);2013年12月,向雅安市滎經縣創世紀商行銷售了價值2640元的唯E印象原漿臻香(每瓶1.5l),上述侵權產品非法經營額合計293561.5元。

(二)定性分析

2013年7月30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3)高行終字第683號行政判決(以下稱第683號判決),終審判定唯E印象註冊商標與唯怡公司唯怡註冊商標的讀音相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唯E印象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唯怡註冊商標的產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其他關聯。當事人在明知法院生效判決認定兩者商標相近似且唯E印象註冊商標已被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撤銷的情況下,仍然繼續在同類商品上使用唯E印象註冊商標。當事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唯怡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商標的行為,已造成商品出處的混淆,容易使消費者發生誤認誤購,損害商標註冊人的合法權益和消費者利益,其行為屬於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定的“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違法行為。

(三)處理結果

鑑於當事人委託萬龍公司加工生產尚未交貨的侵權產品已另案處理,四川省德陽市工商局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三條和2002年《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作出責令當事人立即停止侵權行為,並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即293561.5元罰款的行政處罰。

案件背景

這起商標侵權行政處罰案,同唯E印象商標與唯怡系列商標的爭議過程相交織,因此過程極其複雜。

(一)涉案商標基本情況

權利人商標:2002年4月28日,唯怡商標(圖一)獲准註冊,核定使用範圍為第32類。2007年3月14日,唯怡90商標(圖二)獲准註冊,核定使用範圍為第32類。

當事人商標:2009年12月28日,唯E印象商標(圖三)獲准註冊,核定使用範圍為第32類。

(二)商標爭議過程

1.2010年11月16日,四川斯比泰飲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稱斯比泰公司,該公司於2012年12月6日變更名稱為四川唯怡飲料食品有限公司即唯怡公司)以陳柏宇(唯一印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唯E印象商標持有人)為被申請人,向商評委提出申請,要求撤銷唯E印象商標註冊。

2.2012年2月22日,商評委作出商評字〔2012〕第07099號裁定(以下稱第07099號裁定):唯E印象商標註冊予以維持。

3.斯比泰公司不服第07099號裁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北京市一中院於2012年11月12日作出中知行初字第3144號判決(以下稱第3144號判決):維持商評委第07099號裁定。

4.斯比泰公司不服第3144號判決,上訴至北京市高院。北京市高院於2013年7月30日作出第683號判決:唯E印象商標(第6109017號)與唯怡商標(第1759060號、第4325088號)分別構成近似商標。唯E印象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

5.2013年9月10日,商評委依據第683號判決,作出重審第60814號關於第6109017號唯E印象商標爭議裁定(以下稱重審第60814號裁定),裁定爭議商標唯E印象予以撤銷。

6.2014年3月25日,德陽市工商局根據北京市高院第683號生效判決,依據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當事人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標的商標侵權行為作出處罰決定。

7.陳柏宇不服商評委重審第60814號裁定,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該院於2014年4月18日作出(2014)一中知行初字第1704號行政判決(以下稱第1704號判決):維持商評委作出的重審第60814號裁定。

8.陳柏宇不服第1704號判決,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14年7月7日作出(2014)高行終字第1895號行政判決(以下稱第1895號判決),對第1704號判決予以維持。

9.當事人不服德陽市工商局的處罰決定,向四川省工商局提起行政複議,該局於2014年11月13日作出維持行政處罰的複議決定。

10.當事人不服四川省工商局複議決定,向德陽市旌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該院於2015年3月12日作出維持行政處罰決定的一審判決。

11.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向德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該院於2015年7月23日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12.2016年9月26日,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行審第299號行政裁定,裁定駁回唯一印象公司再審申請。

爭議焦點

(一)聽證、複議環節的爭議焦點

1.當事人提出:對商評委撤銷其唯E印象註冊商標的行為,已經向北京市一中院提起訴訟。根據國家工商局《關於商標侵權案件涉及異議、爭議等程序問題的處理意見》(工商標字〔1996〕第80號,以下稱《意見》)第三條“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的註冊商標提出爭議同時又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的規定,該商標處於爭議期,其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

德陽市工商局認為:當事人向北京市一中院起訴,針對的是商評委撤銷其註冊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該訴訟與北京市高院已終審判決生效的第683號判決所認定的事實無關。且《意見》第三條規定,投訴人對被投訴人的註冊商標提出爭議同時又請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查處商標侵權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不予立案。然而在本案中,當事人是被投訴人而非投訴人,且投訴人唯怡公司僅請求德陽市工商局查處當事人商標侵權行為,從主體和事實上均不屬於《意見》第三條規定的不予立案情形,應當對當事人的商標侵權行為立案查處。因此,當事人提出的商標處於爭議期,不構成商標侵權行為的理由不成立。

2.當事人提出:德陽市工商局在案件調查過程中沒有監督機制,向社會公眾發出的調查問卷不符合證據“三性”(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的基本原則,屬於無效證據。

德陽市工商局認為: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五條的規定,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證據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的職權。德陽市工商局依法向相關公眾收集社會調查問卷,是在依法履行《商標法》賦予的職權,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不需要第三方監督機制。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德陽市工商局通過發放社會調查問卷的方式,由相關公眾施以普通注意力對當事人的商標與唯怡公司的商標進行比對,結果認為雙方商標讀音近似。此社會調查問卷是德陽市工商局在調查過程中依職權依法採集的證據,取證主體適格,取證方法符合《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標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的規定。問卷經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來源合法,內容真實,能夠證明雙方商標近似,符合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和關聯性要求。

一審法院在判決中也明確指出,德陽市工商局依職權收集的相關證據並依據《商標法》相關規定對當事人作出的行政處罰並無不當。

(二)訴訟環節的爭議焦點

◎爭議一:一件註冊商標能否被認定為侵犯他人註冊商標權的商標

根據2001年《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屬於商標侵權行為。北京市高院第683號判決是生效的司法判決,當事人使用的唯E印象商標與唯怡公司註冊商標近似,當事人在客觀上也實施了在同類商品上使用與權利人註冊商標近似的唯E印象商標的行為,符合該條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的構成要件。商標是否註冊,並不影響該條規定的商標侵權行為的認定。當事人在其商標經司法終審判決認定為與權利人商標近似的情況下,繼續在同類商品上使用,實施侵權行為,行政機關有權依法予以查處,這完全符合《商標法》相關規定,與當事人的商標是否為註冊商標無關。

◎爭議二:本案終審判決在行政處罰中的證據效力如何

北京市高院第683號判決終審判定:唯E印象註冊商標與唯怡公司唯怡註冊商標的讀音近似,容易使相關公眾認為使用唯E印象商標的產品與使用唯怡註冊商標的產品來源於同一市場主體或具有其他關聯,唯E印象商標的註冊違反了《商標法》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依法應予撤銷。據此,當事人唯E印象註冊商標與唯怡公司註冊商標相近似的事實,屬於人民法院終審生效判決依法證明的事實。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明同一事實的數個證據,其證明效力一般可以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認定:(一)國家機關以及其他職能部門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文書優於其他書證。”第六十八條規定:“下列事實法庭可以直接認定:……(四)已經依法證明的事實……”無論當事人是否已申請再審,均不影響終審生效判決的執行。

◎爭議三:本案行政處罰的時間節點是否存在爭議

本案在行政處罰作出時,當事人針對商評委撤銷其註冊商標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行政訴訟仍在進行中,但這並不影響德陽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處罰,理由是:

1.商評委2013年9月10日依據北京市高院第683號判決,作出重審第60814號關於第6109017號唯E印象商標爭議裁定書,其本質是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決。

2.當事人對商評委第60814號裁決提起訴訟,針對的是商評委撤銷其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具體行政行為。德陽市工商局作出行政處罰針對的是當事人的唯E印象註冊商標在被認定為與唯怡商標近似後,繼續在同類商品上使用的商標侵權行為。

以下是法院的觀點:

一審旌陽區人民法院認為,原告(當事人)以北京市高院第1895號判決的時間來主張被告(德陽市工商局)的處罰違法,屬混淆概念,本院不予採信。

二審德陽市中院認為:上訴人(當事人)在其持有的唯E印象註冊商標已被北京市高院第683號判決予以撤銷的情況下,仍然委託萬龍公司加工侵權產品,被上訴人(德陽市工商局)依據生效的第683號判決和《商標法》《商標法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履行法定職責,對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罰是合法的。同時,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在北京市高院2014年7月7日終審行政判決之後再作出行政處罰,該行政處罰行為違法的上訴理由,本院不予採信。北京市一中院2014年1月18日作出的行政判決和北京市高院2014年7月7日作出的生效判決,是針對商評委的重審第60814號裁定進行審理,判決維持商評委於2013年9月10日作出的重審第60814號裁定。故北京市高院作出的第683號判決和第1895號判決屬於不同的法律關係,被上訴人於2014年3月25日依據第683號判決對上訴人商標侵權行為作出的行政處罰完全合法。

對當事人提出的再審申請,四川省高院經審查後認為,辦案單位接到投訴後,在立案調查的基礎上認定唯一印象公司的行為構成《商標法》規定的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並無不當;對當事人處以非法經營額一倍的罰款也符合《商標法實施條例》的規定。一審法院維持辦案單位的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二審法院維持一審判決,亦符合法律規定。四川省高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裁定駁回唯一印象公司的再審申請。◎爭議四:此案的非法經營額如何確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知識產權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本解釋所稱‘非法經營數額’,是指行為人在實施侵犯知識產權行為過程中,製造、儲存、運輸、銷售侵權產品的價值。已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實際銷售的價格計算。製造、儲存、運輸和未銷售的侵權產品的價值,按照標價或者已經查清的侵權產品的實際銷售平均價格計算。侵權產品沒有標價或者無法查清其實際銷售價格的,按照被侵權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

辦案人員在當事人經營場所現場提取了一份侵權產品的價格體系表,根據表中侵權產品的標價,本案中當事人非法經營額計算方法如下:

1.未售產品

960ml 6果臻香標價為每件89.5元,數量240件,產品價值21480元。960ml原漿臻香標價為每件69.5元,數量2551件,產品價值177294.5元。1.5l原漿臻香標價為每件71元,數量1287件,產品價值91377元。三種產品價值合計290151.5元。

2.查證已銷售產品

(1)當事人向雅安市石棉縣鼎尊商貿公司銷售了價值770元的唯E印象原漿臻香(每瓶1.5l)。

(2)當事人向雅安市滎經縣創世紀商行銷售了價值2640元的唯E印象原漿臻香(每瓶1.5l)。

3.當事人的非法經營額為未售侵權產品與已售侵權產品之和,即290151.5元+770元+ 2640元=293561.5元。

案件特點

在本案處理之前,德陽市工商局對當事人仿冒唯怡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裝、裝潢的行為已進行處理。處理之後,當事人更換包裝,繼續以其唯E印象商標為作案工具,委託萬龍公司加工生產侵權產品。在行政處罰和商標爭議的法律程序中,當事人窮盡法律賦予的救濟手段,使得案件在走完所有法律程序後才得以終結,以此達到以時間換空間的目的。當事人侵權的惡意十分明顯,侵權的手段也非常惡劣。

(二)歷經法律程序繁多

在本案處罰之前,當事人與權利人的商標爭議歷經商評委裁定、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北京市高院二審,再到商評委重新裁定、北京市一中院一審、北京市高院二審,經歷了6道法律程序,並進行了聽證;作出處罰決定之後,又經歷了行政複議和一審、二審行政訴訟以及再審程序,共計12道法律程序。

(三)法律關係複雜

在本案中,行政處罰法律關係與商標確權以及司法審查法律關係交織。準確辨析不同法律程序中的法律關係,對本案的處理至關重要。在行政處罰後,一審、二審、再審法院對德陽市工商局行政處罰所依據的事實和北京市高院第1895號判決認定的事實之間的法律關係給予明確界定,使得本案最終得到公正判決,權利人的權益和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得到維護。

啟發與思考

(一)審慎審查投訴材料,規避執法風險

新《商標法》第六十條規定:“有本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行為之一,引起糾紛的,由當事人協商解決;不願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商標註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理。”處理商標侵權行為,向工商部門投訴只是解決糾紛的渠道之一。在受理商標侵權投訴案件時,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審查投訴材料:一是投訴人主體是否適格,是不是商標註冊人或利害關係人。二是投訴的商標糾紛是否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是否已經過協商處理。三是涉案商標權屬是否存在爭議。通過審慎審查,避免執法風險。

(二)釐清關係,依法果斷查處

如果通過投訴材料能夠準確判斷侵權商標與被侵權商標不存在爭議,或者已有充分證據證明侵權商標的使用違反了《商標法》的相關規定,則要果斷查處,敢於擔當,特別是對於存在主觀惡意的侵權人,更要嚴厲打擊,同時做好充分的複議、應訴準備。

(三)加強溝通,形成打擊合力

此案辦理過程中,縱向層面上,德陽市工商局與上級業務指導部門保持溝通,及時反映案件查處情況,取得上級部門支持。橫向層面上,德陽市工商局保持與法院的溝通,積極將案件背景、法律適用、處理情況等向法院通報,主動交流,爭取到法院對辦案單位查處侵權行為的支持。

(四)高效履職,降低維權成本

通過本案可以看出,權利人唯怡公司從2010年11月通過商評委啟動維權程序開始,從北京到四川,從中院到高院,從行政到司法,通過多種維權途徑,歷時6年。應該說,權利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付出了巨大的成本。在今後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中,工商部門應高舉執法辦案的利劍,依法、高效打擊擾亂市場秩序的違法行為,努力為合法經營的企業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

供稿:法制科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