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報三問人工智慧,有智慧財產權?可代替司法者?侵權如何認定

“微明的燈影裡,我知道她的可愛的土壤,使我的心靈成為俘虜了……”,你一定想不到,如此優美的詩句竟然是出自人工智能產品“微軟小冰”。

當現代科學技術的巨大進步推動人工智能迅猛發展,人工智能越來越無所不能的時候,又給法律帶來了哪些挑戰呢?近日,人民日報在2018年05月02日18 版上三問人工智能。

人民日報三問人工智能,有知識產權?可代替司法者?侵權如何認定

一、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識產權?

2017年5月,“微軟小冰”創作詩集《陽光失了玻璃窗》出版,作為歷史上第一部完全由人工智能創作的詩集,它的出版帶來一個新問題——人工智能生成物是否具有知識產權?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知識產權研究中心主任曹新明認為,根據現行法律,知識產權成果是指“人類創造出來的成果”,人工智能並不能成為知識產權意義上的權利主體。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界定人工智能是“工具”還是“虛擬人”,目前在這一問題上尚存在爭議。

二、人工智能可以替代司法者嗎?

近年來,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的應用逐漸深入:2016年12月,名為“睿法官”的北京法院智能研判系統上線,為法官提供辦案規範和量刑分析等精準信息,用大數據推進法律適用和裁判尺度的統一;2017年5月,全國首個“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在上海誕生,在對上海幾萬份刑事案件的卷宗、文書數據進行“深度學習”後,已具備初步的證據信息抓取、校驗和邏輯分析能力……

利用人工智能,可以幫助司法者得到類似案件的全部先例以及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裁判規則,從而減輕他們的工作負累、促進準確適用法律。但是,這是否意味著人工智能將替代司法者,實現獨立斷案?顯然不可以。

“人工智能只是實現司法正義的輔助手段,切不可本末倒置,這是我們始終應該銘記的一條基本原則。”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院長季衛東說,“如果讓人工智能超出輔助性手段範疇,全面應用於審判案件,那就有可能把司法引入歧途。”

2016年11月,在深圳舉辦的第十八屆中國國際高新技術成果交易會上,一臺名為“小胖”的機器人突然發生故障,在沒有指令的情況下,自行砸壞了部分展臺,並導致一人受傷。

人工智能應用範圍的日益普及,其引發的侵權責任認定和承擔問題,是對現行侵權法律制度提出的又一個新的挑戰。

“從現行法律上看,侵權責任主體只能是民事主體,人工智能本身還難以成為新的侵權責任主體。侵權發生後,誰是人工智能的所有者,就應當由誰負責,在法律上似乎並不存在爭議。“然而人工智能的具體行為受程序控制,發生侵權時,到底是由所有者還是軟件研發者擔責,值得商榷。”

與之類似的,當無人駕駛汽車造成他人損害侵權時,是由駕駛人、機動車所有人擔責,還是由汽車製造商、自動駕駛技術開發者擔責?法律是否有必要為無人駕駛汽車制定專門的侵權責任規則?這些問題都值得進一步研究。(內容整理自人民日報在2018年05月02日18 版,有刪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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