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情並用以案說法 化解十八年執行積案

6月27日,壽縣人民法院順利執結了一起十八年積案,經過執行法官以活生生的案例詮釋法律,執行中法情並用,最終雙方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當場履行部分義務。

李某和張某本是同村村民,原來關係一直不錯。張某系壽縣某村幹部,2000年張某向李某借款4000餘元並約定利息用於村裡支出,該借款有當地村幹部作證。後張某未能按期將欠款償還,李某遂向法院起訴,法院依法判決張某承擔償還責任,但張某未履行。李某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後,法官前期約談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雙方各訴苦衷,張某表示錢並不是自己用的,而是用於村裡開支;李某表示這筆錢是自己從銀行貸款借的,自己還承擔著借款利息。承辦法官在執行期間做了很多工作,採取了很多措施,甚至對張某實施了拘留,但都一直未能執行到位。2018年壽縣法院在“江淮風暴”執行攻堅戰期間,對部分積案進行重新執行。新的承辦法官在詳細瞭解了案件的具體情況後,於6月27日組織了雙方到庭調解。調解室內當事人雙方依然各執一詞,拒不退讓,李某甚至揚言道“我要到張某家喝藥”。執行法官見狀及時緩和雙方情緒,並針對申請執行人採取“以案說法”的形式,法理、情理並用,以情化怨。針對被執行人張某,執行法官言明當前執行的形勢,並通過計算得出現有利息已達1萬餘元,且數額還在不斷增加,使張某清醒地認識到拒不履行義務的法律後果和經濟損失後果。最終通過執行法官的不懈努力,雙方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並當場履行部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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