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精神病患者管控模式

近年來,隨著各種社會矛盾衝突的加劇,精神疾病患者人數呈逐年上升趨勢。部分嚴重精神障礙患者肇 事肇禍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危害,對精神疾病患者的管控已成為一個被廣泛關注的社會熱點問題。國際上,精神病患者有哪些先進的管控措施值得我們借鑑呢?本文從法律保障、社會救助、社區救助、強制醫療四大部分展開。

國際精神病患者管控模式

法律保障

1、澳大利亞精神障礙患者法律保障

澳大利亞各州都因地制宜地制定了《精神健康法案》,法案確立機構分工,確定機構職權,搭配切實的監管督查制度,以實現精神衛生工作的有序進行,同時建立評估體系和責任機制等程序,完善具體執行的細則規定,對精神衛生事業進行獎懲,保證救助工作行之有效。通過《殘障人士保障法》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各項人身權利,充分尊重精神障礙患者的個人需求,定期向精神障礙患者家庭發放救助基金,並注重提高服務人員、工作人員的職業修養和專業能力,對他們進行定期的職業培訓和能力測驗,確保服務態度和水平。

2、日本精神障礙患者法律保障

日本對於精神障礙患者有著各種優惠和保護措施,從最早的1900年《精神病者監護法》,再到1950年的《精神衛生法》和1960年的《精神薄弱者福利法》,日本仍在通過修法和立法的方式保障精神障礙患者的權益。

日本法律明確規定了防治工作中各項工作的職權職責,對於各政府部門、社會組織、醫療機構進行了詳細的劃分,建立一套完整的精神障礙診斷體系和治療標準,一切工作的進展都在法律下執行。在精神障礙疾病宣傳方面,普及精神疾病的相關知識,將相關教育放入課本中,倡導社會關注精神障礙患者,接納精神障礙患者的迴歸。在治療的費用方面,精神障礙患者家庭只需要承擔治療費的10%-20%,剩餘醫療費用將由日本國民健康保險負責承擔。

3、美國精神障礙患者法律保障

美國在上世紀相繼制定了《國民精神衛生法》、《社區精神衛生法》等保障精神障礙患者各項權利的法律條文,並致力於改善精神障礙患者的生活環境和醫療救助制度。美國的精神衛生立法有三個獨特之處:

一是精神障礙鑑定流程較完善,在確認精神障礙患者健康狀態方面,必須由有精神疾病醫學背景的專業人員進行鑑定,他們必須熟練掌握精神障礙的評估和診斷標準,必須具備識別、鑑別精神障礙的知識和技能,必須系統學習DSM-V美國精神疾病診斷標準第五版,並適時將疑似達到精神障礙診斷標準或超出心理諮詢服務範圍的諮客轉介給相應的醫療機構。

二是立法體系較為完整,各州和聯邦法院都通過了相應法規,各地依照自身情況在州立法中選擇不同的醫療策略和救助理念,州立法中對於精神障礙的界定標準也依據實際情況而有所差異。

三是美國的非自願強制治療,尤其是封閉式的住院治療在法律上是“民事監禁”,相當於非自願強制住院。民事監禁不同於刑事處分,不會進入刑事記錄。在美國,如果一個人被懷疑有精神病,同時被懷疑有傷害自己,或者他人人身安全的可能,可以由親戚或者執法者送往精神病醫院進行評估、診斷。

社會救助

1、法國精神障礙患者社會救助

法國是世界上第一個在精神衛生領域制定了法律的國家,其1838年推出的《精神衛生法》對後續西方國家的立法提供了借鑑和參考。該法律專門設立了用於救助精神障礙患者的獨立醫療機構,除了制定一整套具體的鑑別標準和救助流程之外,法律還要求醫療人員依照精神障礙患者的自身病情,因材施救,並搭配適宜的救助方案和康復練習。《精神衛生法》相當重視精神衛生救助工作中醫療人員自身的醫學經驗和技術水平。

2、澳大利亞精神障礙患者社會救助

澳大利亞的《全國精神衛生策略》設立了明確的獎懲制度和評選標準,意在調動精神衛生從業人員的工作積極性,提高他們的工作滿意度,確保從業人員基數不減,防止從業人員外流轉業,並通過高福利的工作待遇吸引更多工作者,擴大精神衛生從業人員隊伍規模。政策明文規定醫護專業所培訓出的護理人才數量要與精神衛生領域所需從業人員數量大致相當。資深專科醫療機構派出專業醫生負責社區精神服務站點的教育工作,傳授高質量的救助知識。同時,經過專業練習,並通過專業考試是精神衛生從業人員獲得精神衛生資格證明的先決條件。

3、德國精神障礙患者社會救助

德國作為現代社會醫療保障體系的發源地,是世界上第一個立法實施社會保障制度的國家,遍佈全國各地的1000多個疾病基金會構建起周密的醫療保障網絡。診所和藥店直接與保險公司結算,同時採用協議價格的方式對醫療機構提供補償。德國居民,包括在德國生活工作的外國居民都必須參加醫療保險。絕大多數德國人必須參加德國法定醫療保險如AOK,BKK、KKH等,少數人可選擇與法定醫療保險類似的德國私人醫療保險。

社會作為德國社區衛生服務的主力,其運作模式的獨特之處在於能夠調動各方社會力量,為精神障礙患者提供多樣化的醫治方案。德國共有2300多個醫院,計60多萬張病床,以及 1000多個預防和康復機構,國家並不直接介入醫療機構的管理,而是採取分權機制和監督系統來保障醫療服務的效率和質量。

社區救助

1、澳大利亞精神障礙患者社區救助

澳大利亞的社區精神衛生工作團體依據不同的功能分為精神健康測評團體、精神健康護理團體、長期衛生服務團體,以三種不同的模式分配任務,貫徹責任。測評團體的日常工作是對各類病情的精神障礙病人進行系統的精神評測,分析病人是否有救治的必要。護理團體中的專業人士依據測評結果對每一位精神障礙患者因病施藥,結合患者的個人身體狀況、家庭經濟情況以及個人病史等,提供針對病情的救助方案。長期衛生團體負責精神障礙患者病情的長期監控追蹤,主動為患者提供心理諮詢和精神測評,保證治癒患者人不再復發。

社區精神服務中心管理機構則負責對完成治療的患者進行康復測試,檢查患者的精神狀況是否以及達到正常社會居民的標準以及患者是否完全具備了正常生活的能力,幫助患者在社區服務中心就能夠接受到醫院級別的救助。康復團體負責記錄下患者的康復進度,教授患者家庭成員基礎的精神衛生知識,與患者家人一同關心患者,說服患者配合治療,加快康復速度。

2、法國精神障礙社區救助

法國的精神衛生事業以精神病院為治療主體,多數精神障礙治療工作都在精神病院內獨立完成的。法國境內的精神病院依據地理情況均勻分佈,打造出以地域為特色的社區精神衛生事業體系。該體系的長處是可以連通精神醫院與社區精神衛生事業的同步發展,社區服務可以具備全面的生活用品、評估設備、醫療設備和康復設備,也不缺少高質量的專科醫生、護理人員和醫療服務,體系同時兼備醫院與社區兩者的長處,使他們的優點得到共存,從而極大改善精神障礙患者的醫療條件,保證了社區服務的一體化醫療。

強制醫療

患有精神疾病或存在精神障礙是強制醫療實施的首要條件,即存在由國際公認標準定義的精神障礙的證據。有的國家採用“嚴重精神疾病”的標準,如挪威、美國等,相反有的國家則採取更為寬泛的定義。強制醫療適用條件的設定始終是各國精神衛生立法中爭議較大、十分敏感的問題,與各國的立法價值取向、文化傳統、法律及社會觀念密切相連。

在崇尚自由、彰顯人權的國家和地區,精神病人強制醫療的條件和程序較為嚴格,如美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家都對強制住院有較為嚴格的條件,這也導致許多病情需要住院而又住 不進醫院的患者得不到合適的治療,有的甚至流落街頭或惹禍肇事,擾亂社會。相反,強調社會本位的國家強制醫療的條件則更為寬鬆。如德國、俄羅斯、奧地利有法院出具強制醫療的判決命令方可執行,德國也將判斷的權力交給法院執行。英國則交由專門審查精神健康的委員會負責裁判。美國州立法賦予了社區檢查和具備執照的精神科主治醫生對疑似精神障礙的患者進行強制醫療的權力。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