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貢區檢察院積極履行法律監督職能。
近日,在辦理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一案時,發現存在遺漏罪行的情況,對李某追加妨害公務罪起訴至法院。
案情回顧
2018年3月10日晚,小李與朋友在夜宵店觥籌交錯一番之後,覺得意猶未盡,又去開懷暢飲。直至凌晨2點,小李才拖著疲倦的身體,滿身酒味地離開。夜闌人靜,小李覺得路上沒有什麼行人,警察叔叔也應該進入了夢鄉。於是,小李掏出了車鑰匙......
“哐當!”在經過章貢區某路段路口時,小李的車碰撞上了路側的花壇,造成車輛與樹木俱損,路人見此情景趕忙報警。交警來到現場後,發現小李涉嫌酒駕,欲對小李進行酒精呼氣檢測,小李不予配合,企圖逃跑未果。在前往醫院提取血樣的途中,小李暴力抗拒執法行為,咬傷了一名交警的手指,並掀翻了另一名交警的指甲蓋!
經鑑定,小李血液中的乙醇含量為110.6mg/100ml,被襲擊的交警受輕微傷。
案件辦理
案件移送我院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發現,李某除涉嫌醉酒駕駛外,還存在襲警的行為,立即啟動偵查監督 程序,要求公安機關補充涉嫌妨害公務罪的證據材料。最終,我院以李某涉嫌危險駕駛罪和妨害公務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公訴機關指控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妨害公務罪的罪名成立,李某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二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犯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個月,並處罰金二千元。李某在上訴期內沒有上訴,判決已生效。
檢察官說法
醉駕是指飲酒後血液中乙醇含量大於等於80mg/100ml仍駕駛機動車的行為。本案中李某的行為系醉酒駕駛,構成危險駕駛罪。李某被查獲後,使用暴力打擊正在執行公務的人民警察並造成輕微傷,致使公務活動無法順利進行,構成妨害公務罪。
雖然公安機關僅以危險駕駛罪移送審查起訴,但檢察機關負有法律監督的職責,既不能讓無辜者遭受牢獄之災,也不能讓有罪者逍遙法外,當發現存在漏犯、漏罪時,可以依法啟動偵查監督程序,予以追訴。
檢察官提醒: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切勿對酒駕心存僥倖。遇交警查酒駕時,無論是否喝酒,都應當積極配合檢查,摒棄暴力抗法心理,否則將面臨更加嚴厲的刑罰,從本案的判決看量刑輕重,即可一目瞭然。所謂心有所畏,行有所止,讓我們對法律秉持十分敬畏,對守護和諧安寧的警察叔叔心懷敬意吧!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全市父老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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