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貸3000元,卻被套路貸騙10萬!

自從一場“借貸寶”事件出來後,國家對大學生借貸的管控越來越嚴格,並且已經明令禁止一切校園貸。然而,總會有一些隱蔽性強、套路層出不窮的團伙進行著這些經濟犯罪,來欺騙著涉世未深的大學生。

網貸3000元,卻被套路貸騙10萬!

6月11日,重慶檢方公告了一起校園的“套路貸”。受害人是一名普通的大學生,因為想做兼職微商,賺取一些學費來為家裡減少壓力。前期由於資金不足,不得已通過網絡上向一家貸款公司借款3000元,並簽訂合同要求在一個月內還清。然而在合同簽訂之後,到手卻只拿到了2000元,還被要求在7天內還清貸款3000元。

7天的時間償還3000元,對於一名普通的大學生來說,肯定無法償還。然而貸款公司步步緊逼,處處騷擾要求其還款,見她實在沒有能力還清債務之後,隨即提出“新債還舊債”,讓她從其他的貸款公司中借款,來填平舊債。就這樣循環往復,這名大學生一共找了13家公司貸款。如此累計下來,債務並未結清,卻反而越來越多,最終高達10萬餘元。

在經歷了網貸公司一系列的威逼利誘之下,最終她選擇了報警求助。隨著警方的偵辦,一個主要針對高校學生、以貸款為名進行詐騙的團伙浮出水面。

這種全新的“套路貸”,本質上還是“校園貸”,仍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那麼,犯罪嫌疑人到底是如何“套路”大學生們的呢?

網貸3000元,卻被套路貸騙10萬!

第一步:發"廣告"招攬借款人

借款人上門後,會讓對方填各種資料,來評估還款能力,填寫的資料中有借款人個人信息以及親友的聯繫方式。這類貸款的利息普遍都很高,借款人若貸款2000元,實際到手的可能只有1300-1400元,周息30%。如果借款人能接受,就商定還款期限,一般是7天,逾期費用是1天500元。

第二步:簽訂合同和執行合同內容不同

要是借款人同意貸款公司的條件,就讓他們在網絡平臺填寫借款合同,那份合同上顯示的利息是2%,不能改動,而且逾期費用也不會寫上去。簽訂合同後,就給借款人打錢,還要提醒他們到期要按時還款。

之所以簽訂的合同與實際執行的合同內容不一樣,就是因為方便貸款公司在追款時,可以用合法的合同去起訴不還錢的借款人,以及將合法的合同出示給借款人的親友看,促成還款。

第三步:逾期未還款"以貸還貸"

借款到期後,要是借款人實在還不上錢,就會推薦其他的“貸款公司”讓他們去再次借貸來還債。要是借款人不接受這種方式,就會讓他們去找家長或朋友借。學生沒有社會經驗,若是強硬地拒絕還債,“貸款公司”就會“電話轟炸”學生的老師、家長,製造心理壓力。學生對自己的面子和名聲比較重視,最後都要還錢。

網貸3000元,卻被套路貸騙10萬!

在不久前,上海高院下發《關於加大審判工作力度 依法嚴懲“套路貸”犯罪的通知》,界定“套路貸”犯罪的性質,正確認定“套路貸”的犯罪數額,提出依法從嚴懲處“套路貸”犯罪。上海高院相關人士分析,“套路貸”不同於高利貸:

一、目的不同

前者的“借款”是被告人侵吞被害人財產的藉口,以“借款”為名行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之實,性質惡劣;而高利貸出借人希望借款人按約定支付高額利息並返還本金,目的是為了獲取高額利息;

二、手法上不同

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首先是虛增數額的名目不同,“套路貸”中虛增數額部分一般是以擔保或類似名目出現,高利貸中本金之外的數額往往以利息名義設定;

其次是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數額主觀認識不同,“套路貸”的借款人(被害人)往往在簽訂借款合同時被告知如正常還款,虛增數額不需歸還,所以在主觀上認為對虛增部分不必償還,而高利貸的借款人對本金之外的高利息部分需要償還在簽訂合同時即明知;

最後的不同體現在出借人對“違約”的態度不同,“套路貸”中的違法犯罪人員為了達到佔有虛增款項的目的,往往採取拒接電話、“失蹤”等方式,讓被害人在約定期限內無法還款而不得不“違約”,而高利貸的出借方希望借款人儘早還本付息。

三、侵害客體不同“套路貸”侵害客體多、社會危害大,從誘騙或者強迫被害人簽訂合同到暴力討債、虛假訴訟,不僅侵害被害人財產權、人身權,還危害公共秩序,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甚至挑戰司法權威,嚴重妨害司法公正;高利貸主要是破壞金融管理秩序。

四、法律後果不同“套路貸”在本質上屬於違法犯罪行為,借款本金和利息不受法律保護。高利貸體現了雙方意思自治,借款行為本身及一定幅度內的利息是受法律保護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即高利貸本金及法定利息受法律保護,超過法定的高額利息部分不受法律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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