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大後第一人,他被從重處罰

13日下午,安徽省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安徽省司法廳原黨委委員、副廳長程瀚案一審宣判。程瀚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並處罰金400萬元;犯徇私枉法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六個月,並處罰金4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

十九大後第一人,他被從重處罰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5年2月,程瀚先後擔任安徽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合肥市公安局局長、合肥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安徽省司法廳副廳長等職。在此期間,程瀚利用職務便利,為單位或個人在企業經營、案件處理、汽車牌照辦理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特定關係人索取或非法獲取他人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795.523644萬元。在大肆受賄的同時,程瀚還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幫他人“平事”,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法院認為,程瀚收受或索取他人賄賂,共計摺合人民幣1795.523644萬元,屬於受賄數額特別巨大,且具有多次索賄情節,索賄數額多達600餘萬元,且被告人程瀚認罪態度差,悔罪態度不誠懇,故依法對其從重處罰。案發後,涉案贓款、贓物已全部追回,量刑時對此予以適當考慮。根據程瀚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案經蚌埠中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後,程瀚當庭表示將提出上訴。

程瀚出生於1963年11月,安徽繁昌人,其仕途也僅在安徽一地,長期任職安徽省政法系統。1985年7月,他從安徽大學法律系法學專業畢業後,就進入省公安廳辦公室工作,1997年出任省公安廳辦公室副主任,後任公安廳一處處長、省公安廳辦公室主任等職。

2007年4月,程瀚出任省會合肥市公安局黨委書記、局長,並在次年被明確為副市長級。2011年4月,他同時進入市政府領導層,擔任副市長。

據媒體報道,作為省會城市公安局一把手,程瀚以個性突出、作風強勢著稱,其曾“掌摑副局長”在安徽官場廣為流傳。熟悉合肥公安系統人士證實,大約在2013年前後,因意見不合,程瀚在一次飯局現場當眾掌摑合肥市公安局一位副局長。由於用力過猛,這位副局長甚至被打掉了一顆牙齒。事後,該副局長家屬就一直向安徽省有關部門舉報程瀚,而程瀚也由此被稱為“耳光局長”。

2014年8月,程瀚首次離開公安系統,調任省司法廳副廳長、黨委委員。調任時,程瀚曾在合肥公安內網發了一篇告別信,文章開頭透露是省委領導找他談話,此次調整是工作變動,文章結尾引用了印度著名詩人泰戈爾的詩句“天空沒有留下翅膀的痕跡,但我已經飛過”。

雖是平級調動,程瀚調任省司法廳後卻低調了很多。2016年5月,程瀚被查。

2016年8月,安徽省發佈巡視“回頭看”整改情況通報。通報稱,堅決遏制腐敗蔓延勢頭,針對“少數幹部仍然不收斂不收手”問題,持續加大執紀審查力度。中央巡視“回頭看”以來,先後查處了亳州市人大常委會副主任程效先,省民委副主任沙聖虎,省司法廳副廳長程瀚,安慶市副市長、公安局局長範先漢等一批嚴重違紀違法案件。

去年11月,經安徽省檢察院指定,安徽省蚌埠市檢察院就程瀚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提起公訴。

去年12月13日上午,程瀚涉嫌受賄、徇私枉法一案在蚌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當時他被檢察機關指控涉嫌受賄共計摺合人民幣1820.56萬元,比此次法院審理查明的1795.523644萬元還多。

十九大後第一人,他被從重處罰

據檢察機關指控,程瀚有18起受賄犯罪事實,其中單筆受賄最多的是一塊價值千萬的手錶。

2007年7月至2014年8月,他接受某置業集團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請託,為該公司在經營過程中處理突發事件等事宜提供幫助。2014年4月,程瀚在對方家中收受該代表人給予的一塊價值1300萬港幣的“百達翡麗”牌手錶,摺合人民幣1030.51萬元。

此外,18起受賄事實中涉及到“關照”下屬的共有8起。其中在2009年下半年,程瀚告知希望得到其關照的下屬王某某,他在北京機場看中一輛“寶馬”牌自行車,后王某某將價值人民幣4.5萬元“寶馬”牌自行車買回送予程瀚。 2016年3月,程瀚因擔心組織調查,將該自行車退還。

程瀚的另一項罪名是犯徇私枉法罪。法院認定他“利用職務上的影響插手干預案件,幫他人‘平事’,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

據指控,2013年上半年,王某某、李某商議購買偷拍設備,偷拍他人隱私,再向當事人敲詐錢財。

2014年6月12日,兩人在浙江省杭州市將一個U盤及一封敲詐信郵寄給了時任合肥市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的程瀚。次日下午,該U盤經過簽收查看,內容為程瀚的隱私視頻和圖片,信件內容稱已掌握程瀚的不法視頻,還未交給紀委和上級部門,要求程瀚給錢,否則將向社會公佈。

6月16日上午,程瀚讓下屬到其辦公室,謊稱其與妻子住在酒店被人偷拍並遭到敲詐,要求安排調查。程瀚為掩蓋私情,要求對其被敲詐勒索一事書面立案偵查,並要求不要從公安協同辦案系統辦理立案手續,同時安排技術人員將使用過該U盤的電腦進行技術處理,並隨後要求將該案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法律手續掛在一起敲詐勒索案件上。

6月19日16時許,王某某在淮北市被抓,並在當晚被帶回合肥市公安局審訊。審訊前,程瀚召集三名下屬開會,明確要求由其三人進行審訊,其他人不要參與。審訊時不問具體敲詐細節,只問有無相同的視頻複製品,是否有同夥。

經審訊,王某某供述備份U盤藏在淮北市自己住處的桌子背面。次日上午,該備份U盤從淮北市被取回交給程瀚。

程瀚查看後,再次要求圍繞有沒有類似的U盤,是否有同夥進行審訊,並明確表示如果王某某態度不錯就不追究責任。後程瀚以王其某態度不錯為由,讓下屬將王某某放走。事後,備份U盤也被銷燬。

同在6月20日,合肥警方在內蒙古鄂爾多斯市已鎖定並準備對李某實施抓捕的情況下,程瀚要求放棄抓捕。後程瀚被敲詐勒索案未再進行偵查,未採取任何措施,致使王李兩人脫離司法機關偵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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