阻攔施工造成損失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嗎

觀點碰撞

觀點一 行為人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觀點二 應依據治安管理處罰法對行為人處以治安處罰。

□白 楊 丁紹華

近日,某單位報案稱:單位的施工現場被一名杜姓女子阻攔施工,造成了7000元的誤工損失。民警到達現場後,對杜某阻攔施工的事實、證據進行了採集,確認了杜某阻礙施工的事實。但是,就阻礙施工造成誤工損失的行為,應該如何定性呢?就此案涉及的違法犯罪問題,筆者作一簡要分析。

案情簡介

杜某的公公雲某(已故)是A村村民,2016年某生豬養殖公司要在A村建立一個新的生豬養殖基地。2017年杜某代表其公公與該公司簽訂了土地流轉協議,並於當年收到了全部的土地流轉金。2018年4月某日上午,杜某以該公司建設豬圈影響距離施工地點約80米外的祖墳風水為由,召集多人阻礙施工車輛作業、辱罵現場施工人員,導致現場施工車輛停工半天,造成停工損失7000元,後現場施工人員報警。

意見分歧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行為人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法院對該類案件曾經有過判例,大概案情如下:政府徵收了村民王某自有經營權的部分土地,並支付了土地補償金。在該土地上建設施工時,王某以未進行補償為由,多次組織群眾採取圍堵、堵路等方式,阻礙施工單位施工,造成14萬餘元的停工損失。法院認定王某的行為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故本案也應該認定為涉嫌破壞生產經營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應按照擾亂單位秩序對行為人處以治安處罰。杜某的行為主要表現為阻礙現場施工車輛作業,雖然造成了現場停產停工損失,但是並沒有破壞生產工具等損毀行為,故本案不應認定為刑事犯罪,而應該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規定,按照擾亂單位秩序處以治安處罰。

法理分析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分析如下:

破壞生產經營罪,是指由於洩憤報復或者其他個人目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其中,破壞生產經營造成公私財物損失五千元以上的,達到破壞生產經營罪立案追訴標準。本罪在刑法中曾屬於破壞經濟秩序的犯罪,但現行刑法將其歸入了侵犯財產罪。筆者檢索相關資料認為,過去的司法實踐中,在個別案件中明顯擴大了本罪的處罰範圍。該罪從構成要件來說,根據刑法第276條,是指行為方式與行為對象的同類:一方面,行為必須表現為毀壞、殘害等損毀行為;另一方面,行為所損毀的對象必須是機器設備、耕畜等生產工具、生產資料。從保護法益的角度來說,刑法曾將本罪規定在“破壞社會主義經濟秩序罪”中,但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屬於侵犯財產罪。這種法益的變更必然對構成要件的解釋產生影響。筆者認為,現行刑法所規定的破壞生產經營罪,只不過是故意毀壞財物罪的特殊條款,亦即,只有通過毀壞生產工具、生產資料進而破壞生產經營活動的,才成立破壞生產經營罪。故在杜某案中,單純的阻礙施工的行為,並不構成刑法上破壞生產經營罪的行為特徵,因而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治安管理處罰法中所指的擾亂單位秩序是指通過暴力、非暴力手段擾亂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秩序,造成一定後果,但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其中,暴力性質如砸毀辦公用品,糾纏推搡工作人員等;非暴力性質如起鬨、鬧事、辱罵等,都屬於擾亂單位秩序的手段。在實踐中,擾亂單位秩序行為是在客觀方面造成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但是“尚未造成嚴重損失”,比如造成較大物質損失、手段惡劣、致使有關單位較長時間工作癱瘓或停止、延誤重要的工作事項、多次聚集或聚集較多人數、圍毆毆打有關工作人員多人等。在杜某案中,杜某雖然召集多人阻礙施工車輛作業,導致停工半天,造成7000元的停工損失,但還尚未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單位較長時間工作停止等嚴重後果,其行為已經構成了擾亂單位秩序,但尚未構成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也並不構成破壞生產經營罪。

綜上所述,從行為特徵、危害後果等角度綜合分析,筆者認為,本案杜某的行為構成擾亂單位秩序行為,應當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23條第1款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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