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

《民用建築電氣設計規範》 : 火災應急照明包括疏散照明、備用照明。 疏散照明包括疏散指示和疏散通道應急照明。安全照明不是火災應急照明。

不是雙電源供電就能稱為消防應急燈。要求光源快速點亮,如白熾燈、熒光燈、 LED

金滷燈、鈉燈高強度等氣體放電燈不能滿足要求,因為啟動時間過長。疏散和備用不大於15s,安全不大於0.5s,

疏散照明維持不小於20min-30min

當燈具低於2.4米時,且帶金屬外殼,需要接地線

2.先將應急照明分類:

a、按控制方式不同分為:無控制,就地控制,集中控制;

b、按燈具點亮時間不同分為:常亮(如疏散方向指示燈和安全出口標誌燈),火災或停電時才 亮(如雙頭燈);

b、按工作方式

非持續式應急燈 應急照明光源只在正常照明電源發生故障時才處於工作狀態的應急照明燈具,也稱"平常不點燃式"應急燈。

持續式應急燈 在正常照明或應急照明時,光源始終與電源接通的應急照明燈具,也稱為"平常點燃式"應急燈

可控式:開關控制式

c、按強啟方式不同分為:消防控制室信號強啟,充電檢測線失電後自帶電池供電強啟;

d、按應急供電方式:自帶電池,不自帶電池; (自帶電池或者集中EPS供電)

e、按燈具所具有的光源個數不同分為:含有正常光源和應急光源的應急燈具,只含有應急光源的應急燈具。

3.應急照明需完成功能:

(1)標識功能:分為對人及對設備的標識等二種方式。火災狀態下提供人員疏散的出口及導向標誌燈。設備標識一般不以標誌燈方式顯示一,以免造成視覺混亂。

(2)疏散照明功能:在火災狀態下提供人員緊急疏散必須的照度。

(3)消防工作照度功能:在火災狀態下提供於工作人員維護滅火,救援工作必須的照度。

4.自動應急照明要求:火災狀態下,當消防聯動工作或進入電池應急狀態時,要求所有不同工作態的消防應急標誌燈、應急照明燈進入自動點亮狀態。燈開關失控。備用(應急)照明的燈處於自由點亮狀態。

5.消防應急照明系統應急工作時間:按90min標準設定.當電池老化以環境溫度對電池放電率有影響時,至少保持不低於20min應急照明時間 。

6.應急照明電源的抗過載要求:鑑於集中應急照明中燈具負載有許多不確定負載因素(例:螺口燈頭類燈具)因此要求額定應急功率(即額定承載功率)大於實際應急功率2-3倍。但電池配置可按90min的實際配載功率確定。

7.集中應急照明電源系統要求每個燈必須帶熔斷器。當一個燈短路不影響整個支路,當一個支路短路,要求電源主機對此相應處理措施。不得造成整機關機保護。

8.消防應急照明的啟動包括熱態啟動、冷態啟動方式。為確保蓄電池投入應急時燈具順利啟亮。按GB17945-2000均要求燈具不得采用電感鎮流器類熒光燈。而必須採用具有寬電壓啟動及快速啟動類的電子鎮流器熒光燈,電子節能燈及白熾燈等。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應急照明與應急照明接線圖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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