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地铁3号线“问题电缆”事件 这些单位和个人被通报处罚

今天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外公布了多条处罚决定,并抄送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这些处罚决定都涉及到了“西安地铁问题电缆事件”,被处罚的对象包括: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以及与此事相关的一些责任人。具体内容如下:

建督罚字〔2018〕4号

西安铁一院工程咨询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监理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2标段工程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4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工程监理综合资质降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市政公用工程监理甲级、公路工程监理甲级、铁路工程监理甲级和机电安装工程监理乙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工程监理综合资质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罚字〔2018〕5号

陕西兵器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在监理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1标段工程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3号),你单位于2017年1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五条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单位机电安装工程监理资质由甲级降为乙级的行政处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机电安装工程监理甲级资质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罚字〔2018〕7号

和利强:

经查,你在担任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SG-8标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时,在线缆进场验收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致使问题电缆流入工程建设中,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6号),你于2017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一级建造师注册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罚字〔2018〕8号

孙继军:

经查,你在担任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2标段总监理工程师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号),你于2017年11月21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我部决定给予你吊销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的行政处罚。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到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理相关手续。

建督罚字〔2018〕9号

赵战锋:

经查,你在担任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SG-7标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时,在线缆进场验收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致使问题电缆流入工程建设中,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7号),你于2017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建督罚字〔2018〕10号

庞喜:

经查,你在担任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SG-1标段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时,在线缆进场验收方面没有严格执行有关规定,致使问题电缆流入工程建设中,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10号),你于2017年11月22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建督罚字〔2018〕11号

肖旭:

经查,你在担任西安地铁三号线D3AZZXJL-1标段总监理工程师时,未依照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致使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现场,严重危害了工程质量安全。

我部于2017年10月30日向你发出《住房城乡建设部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建督罚告字〔2017〕2号),你于2017年11月20日签收,未在规定时间内要求听证或提出书面陈述、申辩。

上诉单位及个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联 系 人:李雪立

联系电话:010—58933576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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