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代理的一起异地修理事故车辆引发的纠纷上诉案,收到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裁定,撤销无棣县法院的一审判决,发回重审,并退回诉讼费。
就此,笔者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广大驾驶人发生事故后,对修理单位不要轻易签写空白纸,同时也要坚守诚信,按约协助修理厂家依法向保险公司索赔。
【事发】
2017年6月3日,曲阳县北台乡韩家峪村曹某雇佣司机驾驶大货车行至G18荣乌高速600KM处时,与前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致曹某大货车损坏。
事故发生后无棣县某汽车修理厂与曹某协商,由修理厂负责把车辆修好,然后曹某委托修理厂去报保险。同时,曹某并按修理厂要求给修理厂出具了几张签写其本人名字的空白纸。
车辆修好后,曹某将车开走。
【一审】
因多方面原因,无棣某汽车修理厂未能向保险公司索赔成功。于是,2017年8月25日修理厂向无棣县法院起诉曹某,要求给付修理费15万元。
无棣县人民法院于8月28日通过邮递向曹某送达起诉状及开庭传票,确定的开庭时间为9月12日,但曹某却于9月16日才从村子里一小超市收到邮递。
10月12日,无棣县人民法院作出缺席判决,判决曹某给付修理厂修理费用15万元。
【二审】
收到一审判决后,曹某不服向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其认为,修理厂向法院出具的欠条上所打印的“欠15万元维修费”是虚假的,是修理厂利用之前她在签过名字的空白纸上进行的伪造。并且该车辆已使用多年,经保险公司确定的保值是13万元,而修理厂却索要15万元,明显不合理。
法庭上,曹某委托代理人曲阳县曙光法律服务所陈少勇还认为,一审卷宗《法院专递邮件详情单》显示,一审法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上诉人曹某邮寄送达起诉状副本、传票,该详情单右下方仅写有“2017.9.1 他人收”。但一审法院却未经核实代收人姓名、身份信息及与收件人关系,直接开庭审理并缺席判决,不符合《民事诉讼法》 “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规定,剥夺了上诉人的答辨权、质证权等,应予发回重审。
【裁判】
2018年3月23日,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属于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遂,裁定撤销无棣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
(陈少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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