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說」檢察新產品「四觀」評說

「檢說」檢察新產品“四觀”評說

最高人民檢察院張軍檢察長指出,要從人民群眾對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上來謀劃檢察工作的發展,從供給側為人民群眾新需求提供更優質的法治產品、檢察產品。檢察新產品這個提法,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推動檢察工作“講政治、顧大局、謀發展、重自強”的重要理念創新。理念一新天地寬。我們認識事物的視角改變了、觀念更新了,對複雜局面規律性認識提高了,進而指導實踐,有利於促進理論的成熟定型。

檢察新產品首先著眼於“新”,即立足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新時代和我國發展新的歷史方位,根據社會主要矛盾的根本變化,反思檢察機關在服務大局、建設法治過程中應當做出的適應性調整。一言以蔽之,圍繞“新”字,檢察機關要立足新時代、展現新擔當、實現新作為。其次著眼於“產品”,即將抽象的司法活動、動態的訴訟流程轉換為具體的實指、具象的載體,從檢察“輸出”的角度反思如何科學部署、合理佈局、優化配置,進而興利除弊、創新發展,找準檢察機關在黨和國家工作大局中的落腳點、著力點,也為探索標準化的案件流轉、質量監控趟開了新路子。具體來說,可以從四個方面進行解析,簡稱“四觀”。

第一,要樹立“品牌觀”,著力鍛造檢察“金字招牌”

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品牌建設,強調要推動中國製造向中國創造轉變,中國速度向中國質量轉變,中國產品向中國品牌轉變。這“三個轉變”不僅意味著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更是經濟發展理念的升級。“品牌”即區分的標識,通過名稱、符號、圖案、標識或是上述元素的綜合,將一個單位或企業的商品和服務與其他競爭者區別開來。品牌也是聲譽的積澱,創樹品牌的過程,就是培養客戶對一種商品或服務的認知、喜愛、信任和忠誠的過程。老字號、百年老店、好的品牌往往與高品質劃等號,是單位或企業的無形資產和名片,也是幫助單位或企業從激烈競爭中脫穎而出的核心競爭力。

當前,檢察機關正處於恢復重建40週年、接續轉型發展的歷史節點上。一方面,黨和國家事業發生了歷史性變革,正在加快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另一方面,面臨著司法體制改革、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各項訴訟制度改革的疊加聚合。檢察機關必須緊緊抓住工作格局的重塑期、檢察制度的成長期,謀定後動、順勢而為,搞好自身適應性改革,打造檢察“金字招牌”,推動檢察事業乘風破浪、飛躍提升。

樹立品牌觀念,增強品牌意識,關鍵在於強化核心職能、打造拳頭產品,在檢察活動與品牌形象之間形成有機聯接,提高人民群眾對檢察工作的認知度、美譽度,在品牌塑造的過程中,進一步凝聚檢察人員的共同發展願景,形成體制機制創新合力。外部認可與內部認同相互融合、互促共贏,不但有利於做大做強檢察工作,也為可持續發展提供了不竭動力。

在看到檢察機關恢復重建40年來取得的巨大成績的同時,也必須清醒地認識到,檢察機關主責主業還不夠突出,工作適應性、社會功能發揮都還有很大的提升空間。這就更加需要準確把握中央對檢察機關提出的要求和希望,從政治上理解、在國家治理體系中把握檢察機關的職能定位,從憲法法律賦予的定位、職能出發,科學確定職責使命、科學佈局檢察工作,從人民群眾的新需要新期待著手,當好“法律的守護人”“公共利益的代表”和“公平正義的維護者、捍衛者”。要結合區域經濟社會發展要求,在按照統一部署做好規定動作的同時,有針對性地確定自選動作,打造個性化的特色檢察品牌,以優質的產品形成突出的品牌效應。

第二,要樹立“需求觀”,推進檢察工作“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張軍檢察長反覆強調,根據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變化,檢察機關應從人民群眾的法治新需求出發謀劃檢察工作,推進檢察工作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如果說經濟領域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是針對產業結構扭曲、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問題,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增強供給結構對需求結構的適應性,以優質供給激發並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那麼,檢察工作領域的供給側結構性改革也是立足黨的十九大提出的依法治國大邏輯,通過體制機制改革,解決與檢察工作相關的法治發展不平衡不充分問題,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法治需求。

當前,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廣泛,不僅對物質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義、安全、環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長。這些需求當中不但有“法治”二字,其他的“公平”“正義”“安全”“環境”也都與法治有關。比如人民的民主權利需要法治保障,實現公平正義離不開法治方式,人身財產安全需要法治維護,等等。可以說“法治”居於至關重要的地位。隨著人民群眾的法治意識不斷增強、法治需求不斷增多,對嚴格執法、公正司法等法治供給方面的要求自然水漲船高。

法治發展的不平衡不充分問題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之一。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和司法機關,必須通過更科學的佈局、更合理的分工、更精細的產品、更有效的供給,促進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治國理政的水平。

人民群眾對於法治的需求是在溫飽問題解決之後、建成小康社會過程中的需求升級。與之相適應,檢察機關必須轉變觀念、轉換模式、轉型發展,不能再拿老觀念、舊思維去看待和部署檢察工作。必須以人民為中心、以需求為導向,從社會中來、到社會中去,立足大局和全局,針對人民之所呼、社會之所需,加強設計,開展試點,不斷豐富檢察產品內涵,提升檢察產品的質量和水平。實踐中,一些案件效果不好,引發輿論熱議、網民吐槽,就是產品質量不過關的體現。沒有司法的公正,人民群眾就不會有安全感、獲得感、幸福感。要以辦案為中心,在辦案中監督、在監督中辦案,將各項檢察職能落在具體案件上,通過高質高效的案件辦理,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第三,要樹立“創新觀”,鼓勵基層首創推陳出新

新時代充滿新機遇,也帶來了新挑戰。機遇前所未有,挑戰也同樣前所未有。世情、國情、黨情、檢情都發生了深刻變化,檢察工作所面臨的複雜性、關聯性、不確定性與日俱增。習近平總書記深刻指出:“生活從不眷顧因循守舊、滿足現狀者,而將更多機遇留給勇於和敢於、善於改革創新的人們。在新一輪全球增長面前,惟改革者進、惟創新者強,惟改革創新者勝。”檢察機關必須拿出“敢為天下先”的勇氣,立足當下,著眼長遠,銳意改革,激勵創新,積極探索適合自身發展需要的新道路、新模式,不斷尋求新的增長點和驅動力。

實踐充分證明,僵化保守沒有出路,消極等靠只會陷入被動。如果沾沾自喜於既有成績,對內外部的變化熟視無睹,檢察體制機制將喪失內生動力,產出瑕疵產品、出現冤錯案件將是大概率事件。如果沒有將改革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永遠在路上的韌勁,我們將在傳統觀念、傳統模式面前敗下陣來,使既有改革成果付之東流。因此,必須保持永不懈怠的精神狀態和一往無前的奮鬥姿態,解放思想,破除桎梏,居安思危、創新發展。比如,檢察環節的逮捕、監視居住、取保候審、搜查、扣押等強制措施和強制性措施分散於多個部門。如果安之若素,必然看不到其中缺乏統一的審查、決定、監督、救濟,也看不到檢察官決定分散化帶來的標準不統一問題。但是

以創新思維將上述職能集中行使,將有利於加強人權保障、產權保護,有利於強化內部制約、保障捕訴合一機制順利實施,從而在刑事辦案保障方面開闢新的分類、新的領域。

推動創新關鍵在於將中央的要求與檢察工作實際有機結合起來,以中央的總體部署為依歸,以中央的具體指示為方向,特別是圍繞中央關於“完善檢察機關行使監督權的法律制度”的要求,將中央關於提起公益訴訟、開展對行政權的監督、跨行政區劃檢察院改革等一系列重大安排,創造性地落實到檢察工作當中。在創新過程中,要堅持理論的自覺,夯實理論的根基,把握好司法規律和檢察工作規律,言而有據,行止有度。要探索構建科學的檢察理論體系,構建包括檢察職能定位、領導體制、檢察政策、組織體系、管理監督等在內的理論框架,為體系思維、系統佈局奠定基礎。同時也要堅持實踐性,發揮檢察一體化的制度優勢,鼓勵和支持基層首創,關注基層實踐,在總結提煉地方探索經驗基礎上推向全國,確保積極穩妥地改革創新。

第四,要樹立“效果觀”,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有機統一

檢察新產品不是空洞的概念,而是具體的實踐,說一千道一萬,最終要落在效果上。張軍檢察長強調要“為黨分憂,為國解難,為民增強實實在在的獲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為我們指明瞭檢察產品所應有的價值效用和實際效果。要以黨和人民滿不滿意、答不答應作為評價檢察新產品的根本標準,堅持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相統一,突出效果導向,體現正向效應,努力在國家治理體系建設和經濟社會發展中產生積極作用。

比如,檢察監督要努力追求“雙贏、共贏、多贏”的效果,通過發揮檢察職能作用,共同促進提高公正司法水平、更好維護公平正義。這是效果觀在司法理念中的體現。又如,司法辦案既要講質量講效率,也要講政治講大局,還要注重防範風險、化解矛盾,不能簡單執法、機械辦案。案件辦成了、發展搞砸了不行,法律上說得通、情理上過不去也不行,必須全面考慮各方面因素,融會貫通、正確決斷。這是效果觀在執法辦案中的體現。再如,訴訟制度設計也要注重效果,當前就是要堅持專業化發展方向,落實司法責任制,優化職能配置,探索捕訴合一機制,除“流水線、鏈條式”辦案之弊,興“專業化、專門化”辦案之利,讓專業的人做專業的事,使分工更精細、辦案更專業、履職更高效,促進檢察產品能夠精準有效對接新時代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需求。這是效果觀在制度創新中的體現。

總之,效果是衡量工作好壞的重要標準,也是評價檢察產品優劣的根本尺度,需要在理論創新、司法實踐、制度設計、機制探索等各個方面、各個環節高度重視,這樣才能提供“更多更好更實”“更優質、更豐富”的法治新產品、檢察新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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