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在现场冒充乘客,这是否算肇事逃逸?

案情

2018年5月6日晚上12点,王某酒后驾驶小轿车载着老婆李某行使至佛山市三水区一路口时,与行人赵某相撞,导致赵某受伤,经人身损害鉴定为重伤二级。发生事故后,王某打电话联系其下属黄某过来现场顶包,后来黄某到了现场,在交警在现场开展调查工作的时候,黄某自认他是肇事司机,王某说他是乘客,当时坐在副驾驶。调查进行的过程中,经验丰富的民警发现黄某的通话记录里有王某打给他的记录,从而识破两人在事故发生时根本不是在车上的事实,进而发现了黄某替王某顶包的事实。

简析

个人认为:在现场冒充乘客仍应认定为逃逸。王某肇事后找其他人顶包,并称自己是乘客,其虽然客观上没有逃离现场,但是其找下属顶包的行为,主观目的的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该行为已经符合逃逸的实质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里逃逸的定义为“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这里的逃跑不仅仅是指积极的逃跑行为,也包括消极的逃跑行为,比如自称为乘客,误导交警查明案件事实。因此,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同时在现场冒充乘客,是属于肇事逃逸的行为。

交通肇事后找人顶包在现场冒充乘客,这是否算肇事逃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