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律师阅卷的规定

今天被律所的新人问关于阅卷被书记员拒绝的事儿,其实,是有明文规定保障律师的阅卷权的。请自行收藏。

规定的全称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规定总共有11条。关键的条文有以下几条:

第一条、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诉讼代理人为了申请再审的需要,可以查阅已经审理终结的所代理案件有关材料。

第五条、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案件审理终结后,可以查阅案件审判卷的正卷。

第七条、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复印案件材料可以收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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