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小孩给群众打死有罪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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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直以来,人民群众都对人贩子恨得咬牙切齿,对偷抢小孩的人贩子更是恨之入骨,每当有人贩子被抓住总是免不了一顿毒打。人民群众的愤怒情绪也能理解,毕竟拐卖儿童的人贩子害得人家骨肉分离、甚至家破人亡,所以一逮到人贩子自然不愿轻易放过。


另一方面,由于法不责众的观念影响,一旦人数众多的人民群众逮到人贩子以后便会群起而攻之,就算最后人贩子被打死了也难以查明究竟是谁打死的,公安机关总不可能把所有人全都抓回去吧。因此,时不时也有人贩子被人民群众殴打致死的新闻见诸报端。


不过,从法律上来说,私自将人贩子殴打致死是构成故意杀人罪的。因为国家司法机关集中行使惩罚犯罪的权力,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动用私刑,否则便会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殴打人贩子的人数本来就少,或者虽然人数众多到能够查明谁是首要分子,那么公安机关是会追诉这些人的刑事责任的,最终法院也会判决构成犯罪。

因此,一旦抓住人贩子,随便打他一顿出口恶气就算了,还是及时把他扭送到公安机关吧。当然,如果人民群众人数众多场面已经失控,事后也难以查清是谁打死的,那么公安机关也没有办法追究刑事责任了。


冰焰


99随便语:人贩子该死!凡是家里丢过孩子的,或者关心过孩子被人贩子偷走后悲惨命运的人,都对人贩子恨的牙痒,恨不得他们死!

所谓人贩子,顾名思义就是拐卖人口的罪犯。

被拐卖者,通常有女人或者儿童。

当女人被拐卖后,命运悲惨,但很多人或许不知道的是,一个幼小的儿童遭到拐卖后,他们的命运可能不仅是悲惨,而是生不如死!

被拐卖的儿童,有两种命运,一种被卖到贫穷地区的农村或者大山里,这样的孩子虽然可怜,但毕竟还算有一个“家”;然而,另一种孩子就相当苦命了。

这些孩子可能落进犯罪团伙手里,成为乞讨的工具。

知道这些孩子为什么更惨吗?

因为,通常为了让这些孩子博取同情,他们会遭到残忍的虐待,被折断四肢,或者被烧伤,用刀子割伤,造成肢体的残缺,留给他们的是绝望的人生,以及无休无止的折磨。

记得曾经一个记录片中,记载了一个遭到拐卖的女童,用她稚嫩的嗓音发出哀求道:“求求你叔叔,别用硫酸了,用刀子割我吧……

知道这孩子说的是什么吗?

她被犯罪分子,连续数次使用硫酸,灼烧她的身体,而她实在是疼痛难忍,只能哀求对方,别再使用硫酸,她宁愿被用刀子割开她的皮肤。

催人泪下啊!

99随便观点:

第一,人贩子虽该死,但群众在抓住人贩子之后将其打死,也是犯罪。

正所谓国有国法,家有家规,人贩子实施了犯罪行为,在法律上触犯“拐卖儿童罪”,这是公诉案件,应由法院对这些家伙定罪量刑。

群众在愤怒之下,将人贩子打死,虽然解了气,但也犯了罪,将会承担刑事责任。

现代社会追求法治,群众打死人贩子是滥用死刑,肯定不提倡。

第二,分析一下在各种情况下,打死人贩子的法律后果。

(1)人贩子被抓,这时候,群众由于义愤,出手将其打死,这是典型的故意伤害致死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

大家应当知道,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杀人罪,在刑法上都是判刑最重的罪名,量刑幅度都是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当然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义愤而打死人贩子,被认为是一种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但不管怎么说,打死被抓住的人贩子,判刑不会轻。

(2)拐卖儿童是重罪,当人贩子被群众发现后,肯定想逃跑,由于想逃脱,人贩子可能使用暴力,其中包括使用暴力,或者手持凶器,威胁或使用凶器。

这种时候,群众为抓住人贩子,对其使用暴力,就有可能属于正当防卫!

具体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看人贩子的反抗手段。

①比如说,人贩子手持凶器,威胁或使用凶器,这是可能危及群众生命的犯罪行为,是性质恶劣的暴力性犯罪,群众对其使用暴力还击,不小心将人贩子打死了,应当属于正当防卫!

②再比如说,人贩子虽然手里没有拿凶器,但长得比较强壮,有攻击性,在逃跑过程中使用暴力,这时候群众为了抓捕人贩子,对其使用暴力,将人贩子打死了,属于防卫过当。

③防卫过当也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但量刑幅度较低。

防卫过当致人死亡的,根据具体情况,有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但应当减轻处罚;或者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量刑幅度为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中罪行较轻的,3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综合这一条中的罪名,具体构成哪一种罪名,要看人贩子使用的反抗手段,以及群众打死人贩子时的攻击手段。

比如说,群众徒手将人贩子打死,一般不会构成故意杀人罪,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可能性,比较大。反之,使用杀伤力强的武器,攻击人贩子,最终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的可能性较大。

第三,当群众联手将人贩子打死时,谁会承担刑事责任?

这种情况,也属于共同犯罪。

首先,带头打人贩子的人,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其次,造成人贩子致命伤的人,应当被认定为主犯。

再次,打人贩子的积极参与者,可能会被认定为主犯,这一条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定。

结束语:人贩子特别可恨,为了钱财让无辜者家破人亡,死不足惜。

但我们在对待人贩子时应当保持理智,通常情况下,揍一顿不会承担责任,但将其打死,除了构成正当防卫的情况,都需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99随便


制止犯罪与故意打死人分属合法与违法,别看好多人嚷得凶,你不让打死人贩子,你就等着丢孩子云云!

但嚷得凶的人大部分是巴望着别人把人贩子打死,然后让别的人贩子因为怕死而不敢偷孩子,愿意做以身试法者是少数!

什么情况下打死人贩子是合法的?必须符合正当防卫的要求,而且是不得已情况下,其中还含有弱抗强的成分!

比如说,你要制止人贩子偷抢孩子,而人贩子用暴力对抗,可能会威胁到你的生命或者孩子的生命或者其他人生命。为了保护生命或制止犯罪,在情况危急下,你迫不得已采取了过激手段,导致罪犯死亡,通常属于正当防卫或无意中过当防卫!前者合法,后者减刑!

如果是在人贩子停止犯罪,且没有危及任何人生命的情况下将他打死,属于故意杀人!故意杀人者能不判死刑就算捞着了!也许你真能鼓动个情绪容易激动者把这事做了,但你也犯了教唆罪,同样面临起诉!有时,教唆者比直接犯罪者判得更重!

其实这道理绝大部分人都明白,所以嚷的多,做的少。与其呼吁把杀人合法化,不如呼吁法律严格化,提高人贩子的犯罪成本。

同时,要加强对执法机关的有效监督,提高破案速度,防止不担当不作为,执法机关也要加强现代化办案的硬件与软件质量,这才更实际!


网络文学作者东旭鹰


我不懂太多法律,如果只是问是否有罪,答案是肯定有罪。


但如果处于人性方面看,这种偷小孩的人贩子实在是太can忍了!作为孩子,那肯定是每个家庭的心肝宝贝,承担着太多的情感和传宗接代的任务。相信有很多人活着精神支柱也是自己的孩子。

那么一般小孩人贩子小孩的带走后,下场也是十分悲痛的。会遭受毒打,弄can等,都是家常便饭。然后丢到其他地区,以博取同情而为幕后的人赚取钱财,完全当chu生对待。


这些人怎么就如此很辣呢?难道他们自己没有孩子?为了自己某生,破坏其他的家庭?更何况这些人贩子大多数,四肢完好有劳动能力,干什么不好,非要做这种无道德事呢?说白了,根本上就是个残忍冷血的人。

作为大众,抓住人贩子该如何处理呢?打死人贩子你们认为有罪吗?该不该打呢?

(谢谢大家观看,别忘记关注一下哦!)


逍遥白帝


用犯罪来制止犯罪,是犯罪的!

偷小孩是犯罪!

这个社会,坏人整天想着怎么害人,怎么想办法弄钱!真是让人提心吊胆。网上流传了很多关于几个人抢孩子的团伙,专门找那中老年人带小孩的下手,一个假扮儿媳妇,一个假扮儿子,一个假扮老伴,还有暗地里起哄的,最终群众不明真相,还有帮着这帮人的,最终让孩子被抢走了!这种是很可恶的!

后来慢慢的演变出来,抢孩子,找的是那种父母不留意的一瞬间,转身抱着孩子就走,父母可能都没反应过来,或者就是去买个东西,回来孩子就没了!

然后孩子被卖到山沟里,或者别当做他用,父母和孩子基本上一辈子就见不着了。这是一家人的宝贝啊,就这样弄没了,让人心里多难受啊!

所以偷小孩,是重罪,一定要重罚!而且要将相关消息全国通报,让所有认识的人知道这件事!同时让丢失孩子的家庭有一线希望!

用犯罪来制止犯罪,是犯罪的!

这群无耻的罪犯,用别人家的孩子来赚钱,剥夺了一家人的幸福。用小孩的幸福去换钱,改变了一家人的命运。这是非常可耻的!这种犯罪份子,定刑要从重,不给他们再犯罪的机会,因为他们一旦犯罪,就意味着有家庭要悲哀了!

但是我们用打死罪犯的方式来制止罪犯,虽然让他们得到了惩罚,但是这也涉嫌犯罪了。为了这群无耻之徒去犯罪,不值得。

我相信,相关部门对这群人是重点关注的。现在全国遗失孩子的DNA都有联网。大家对这种事情也是仗义相助。再加上我们现在的意识也开始提高,相信这样的事情会越来越少!


老王侦查记


有罪,而且有些时候不仅是人贩,盗窃行为也可能会被打死,而后出现法不责众的传闻,就像某答案说的被打死的偷牛贼。但是有几个问题:

如何能确定你打的人就是人贩、小偷?

河南南阳市小贩李业强在四川宜宾兴文县大河苗族乡龙山村走村串户卖窗帘时,被村民误当成人贩子而遭到暴打。肋骨被打断两根、腰椎横突被打骨折,经鉴定构成轻伤一级。近日在兴文县人民检察院的积极调解下,李业强和动手打人的六名村民达成刑事和解,共赔偿李业强各类经济损失共计12万元,李业强自愿放弃追究打人者的刑事责任。

原因两下对照又是怎样的?

  • 罗定芝告诉成都商报客户端记者,小炜告诉几个长辈说他已经被人贩子拉到了车上,用力挣脱才侥幸逃了回来。

  • 李业强回忆,他并不记得在村委会门口与九岁的小炜发生了交集,在被村民们拦下来之前,他对小炜一点印象都没有。“孩子说我拉他上车,他挣脱逃走,这个细节让我觉得不可思议。”李业强告诉记者,他农民出生,做窗帘之前干的都是体力活。“九岁的孩子,我要拉他,他不可能逃得脱。”

这件案子里,李业强遭受的仅仅是被打伤,而是余下后半生里需要拄拐前行,甚至增加了年老后瘫痪的风险。这样一个无辜的人若是被打死,试问下余生里自己会不会有负罪感?如果没有,那你才是最该死的那个!如果有,那就不该殴打甚至是打死对方。

真打死供认事实的人贩会怎样?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林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决该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由被告黄光给付原告李花花赔偿费人民币58757.5元,因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2012年7月22日早上,受害人李忠擅自将被告黄光的孙子黄兵兵带离被告黄光家,中午1时许,被告黄光发现孙子黄兵兵不见后即四处寻找。下午6时许,被告黄光发现李忠带黄兵兵搭摩托车往者浪乡方向走,即将李忠拦下进行责问,李忠承认想拐走黄兵兵的事实。被告黄光因愤怒便对李忠进行殴打,后又解下王志华摩托车上的绑带将李忠双手反绑起来控制于原地。21时38分,被带到新州镇派出所的李忠有生命危险,即被送往医院抢救。李忠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李忠系因外力打击致肝、脾、肾破裂出血导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从这件案子看,打死人要承担坐牢、赔钱的后果,加重了孩子所在家庭的生活负担。而且这还仅仅是孩子的爷爷,如果是父亲,则很有可能导致家庭收入来源中断,这种行为,如何能对得起孩子的母亲?她上辈子欠你什么了要一个人拉扯孩子这么多年。

再者由于被判刑,,你的孩子会被人称为贼胚子,哪怕只有一个人认为你是杀人犯,这句话都可能出现。而且由于刑期较长,在升学后可能会被讹传是没爹的孩子,即便邻里不说,老师可能说,老师不说,孩子自己也可能说漏嘴。再之后呢?野种、小杂种等等污言秽语都可能出现。

因为一时的护犊心切,就让妻儿遭受数年甚至是十数年的痛苦,我不认为这是一个男人应有的担待。

当然你可以是一个无牵无挂的见义勇为青年。那结果就是钱你照赔,牢你也坐。你的老父母会一直备受煎熬。虽然可能一时间人们会觉得你干的漂亮,可一年两年三年之后呢?你还是个杀人犯。

出来后不仅找不到体面的工作,远的不提滴滴打车是不要想了。而且还要一直隐藏自己杀过人的事实,略微知情的人都会异样看你。假如你三十岁入狱,等你四十岁出来后,余下几十年可以一直这样度过下去?还是再寻觅一次“见义勇为”的良机,再打死一个人贩去坐牢呢?

这真是再愚蠢不过的事情了。

对人贩的判罚是基于法律完成的,而法律则是一整个大群体共同认可支持的。跳过这一步,将人贩打死,就是将自我意志凌驾于整个群体之上。这种无视群体的行为,我们称之为自由主义。正是由于这种自由主义,才导致中国经历了历史上最黑暗的一段时期,也出现了无数如汪精卫一般的民族罪人。

法律不完善,我们要争取让他完善,但是在其完善之前,意味着人们可以做一些法律没有指明或允许的事情。所以普法很重要,学法也很重要。呐,不学的话,就只能像评论区里那样胡咧咧了。

话说,评论区真的笑疯了我了,这都什么人呐。不过也是,现在精神病院不禁WIFI。


毅而三思吴六奇


谢邀,有罪。偷小孩的不就是人贩子了,提起偷小孩的人每个人都恨的咬碎钢牙,因为他们的行为太可恨了,很多家庭因为他们把孩子偷走就家破人亡了,他们本来就是该死,


这些人贩子不靠自己的本事挣钱,而是专门靠偷抢小孩子发家致富,他们的心真的都叫狗吃了,他们害的不只是一个孩子,而是一个完整的家,

我家有亲戚,有一天男的在家领着孩子玩,就因为去了一趟厕所,转身出来孩子就没了,男人赶紧四处寻找,问了好多人都没找到,又赶紧打电话问老婆见没,老婆听说孩子丢了和亲戚邻居一起找孩子,结果都没找到,后来,因为是男的把孩子弄丢的,他心里充满了无尽的后悔,每天都痛苦不堪,沉默寡言,有时候还自言自语,天天都在责怪自己,想自己的儿子,看着儿子的照片发呆,时间了慢慢的男人精神实在受不了,跳河自杀了


这些可恶的人贩子,每个遇到的人都会忍不住上去踢他两脚,甚至都想杀了她们,她们真的太可恨了,

一般被偷走的孩子下场都特别不好,他们身体被折磨的不成样子,然后再四处乞讨,为他们挣钱,看着这些孩子,我的心都碎了,可是就是这样如果把偷小孩的给打死,还是一样有罪,虽然他也在犯罪,可是我们却没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抓到人贩子最好交给法律来制裁她们,法律会给她们最好的归宿


我是农村哥


偷小孩给群众打死有罪吗?

人贩子十恶不赦、死不足惜这点毫无疑问!但是如果放任私刑置之不理也是恶魔之举!

人贩子是这个世界上最泯灭人性的一类罪犯,十恶不赦!他不仅仅毁的是一个又一个的妇女儿童,而且还会毁掉受害者所在的家庭!哪个孩子被拐卖的家庭对人贩子不是恨得咬牙切齿?哪个群众遇到人贩子没有想上前揍他一顿的冲动?这帮人太没有人性了!如果这个人贩子被这么打死了,我个人觉得死不足惜!小偷就已经很可恶了,何况还是人贩子!

但是如果你真遇到人贩子选择自己把他打死,哪怕是重伤,在我们现有法律框架内显然是有罪的,虽然有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理,但是罪不会太轻的,我们国家的法律只有一种情况下你可以剥夺对方的生命,那就是你自己的生命受到了对方的威胁而选择正当防卫!

法律之所以这么规定也是为了保护我们每一个人,如果我们的法律放任这一切,“善良”的民众也可能成为恶魔。

人贩子十恶不赦是毫无疑问的,我强烈呼吁对人贩子的处理要在现在的基础上进一步从重,强烈建议贩卖儿童要处以死刑!只有这样这帮人才不敢!


心安理得君


中国,作为一个“人口大国”,是世界上首个采取“计划生育”的国家,上世纪80-90年代,诺大的国家出现一种罪名——“拐卖儿童妇女罪”!作为过来人,栋哥不得不说,这与几千年的“封建旧习”有关,过去的华夏,有“重男轻女”的陋习,许多家庭认为,生男才能“传宗接代”,而生女只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

特别是在80到90年代的乡村,“男尊女卑”成为一股“谐风“,许多人铤而走险,靠贩卖儿童牟取利润,一时间,许多子女与父母承受分离之苦。记得央视有挡”等着我“节目,基本上是解决此类问题的好节目,但是栋哥受不了哭哭啼啼的现场,所以,只有在心中默默的支持。

还有一股”歪风邪气“成为许多不法之徒的牟利渠道,那就是”娶媳妇“!许多青年女性被欺骗到乡村,以极低的”售价“贩售给乡村青壮年,有的一苦苦挣扎,有的逆来顺受,早已习惯这种生活!但是在栋哥看来,这类靠贩售”儿童妇女“的人,罪行堪比罪大恶极的歹徒,所以,许多被民众当场抓获的”拐卖妇女儿童“罪犯,都会在现场收到极为残酷的对待。

对此,栋哥认为:虽然此类渣滓罪大恶极,简单的体罚和辱骂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他们毕竟是自然人,基本的合法权益还是受法律保护的,所以还是建议遭遇此类事件,将其控制住,报警有警察来处理,相信法律能给予其应有的审判和惩罚!


栋哥曰


有罪!


人们希望任何违法犯罪都应该受到惩罚,特别是偷孩子这种犯罪行为,因为犯罪标的是孩子,所以这种犯罪行为更加招人痛恨,恨不得手刃罪犯。但是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和制裁,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机关或是个人,都无权处置。


人民群众有阻止犯罪分子实施犯罪行为的必要,这就是经常说的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不过见义勇为和正当防卫的实施非常精密,好多地方你都得认真思考,严肃对待。在你刀光剑影中,保护好犯罪分子,稍有不慎就会引火烧身。这一点大家可以参照其他已经审判完结的案子,作为参考来衡量故意伤害和防卫过当的必要性。也可以以此掌握自己在见义勇为时、正当防卫时的行为力度,千万不要轻视力度啊!一不小心就会成为挑衅者,打人者的另案处理的犯罪分子。这仅仅是一念之差的距离。


如果不是医生,我相信普通人很难判断犯罪分子是不是已经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行为的能力了。如果不是情绪管理大师,我相信普通人很难克制自己:好了,回击足够了,不能再继续打这个偷孩子的人了;不能再打这个无缘无故砍人的人了!

遇见偷孩子的人,不能打他们的。只能扭送公安机关或是报警处理。但是估计偷孩子的犯罪分子不会配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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