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危預警:我們無可奈何,所以,請您免開尊口!

高危预警:我们无可奈何,所以,请您免开尊口!

如果你是警察

是不是經常聽到這樣的話?

是不是經常不被理解?

是不是經常愛莫能助?

今天我們就來聊一聊

作為一名警察

都有哪些無可奈何?

高危预警:我们无可奈何,所以,请您免开尊口!

Part 1

哥們!幫忙查下個人信息唄,我相親!

—額,這個不行的。

你不是在公安局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之規定:違規查詢個人信息、查詢開房記錄、查詢家庭住址,查詢他人家庭情況等行為,可能涉嫌違法甚至犯罪。

Part 2

我想給娃上戶口,戶籍民警說我沒結婚證不給辦,你給通融一下吧!

額,這個真不行。

你不是在派出所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派出所民警在辦理戶籍業務時必須嚴格按照國務院《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解決無戶口人員登記戶口問題的意見》規範操作,任何人不得違規辦理。

Part 3

兄弟,我剛才闖了個紅燈,你幫忙銷一下違章吧?

—額,這個不行。

你不是在交警隊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闖紅燈抓拍系統由前臺自動取證和後臺違法信息處罰管理兩部分構成。除遵從交警指揮、避讓特殊車輛執行任務等特殊情況造成的交通違法,駕駛人可以到事發地交警大隊開具調流證明方可免於處罰外,否則任何個人不得擅自刪改系統。

Part 4

哥們,我一個朋友被你們刑拘了,能不能交點罰款把人放了?

—額,這個真不行。

你不是在刑警隊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刑拘是偵查機關第一道強制措施,是否追究責任,要依法根據案件情況確定,非任何民警個人意願能左右,更不能違反《刑事訴訟法》和《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隨意變更強制措施。

Part 5

兄弟,我一個朋友被關進看守所了,你關照一下我們晚上一幫人去看看?

—額,這個不行。

你不是在看守所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六章第二十八條規定:人犯在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並經公安機關批准,可以與近親屬通信、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會見人犯,每月不許超過一次,每次不得超過半小時,每次會見的近親屬不得超過三人。會見時,應當有辦案人員和看守幹警在場監視。會見中,嚴禁談論案情,不準使用暗語交談,不準私下傳遞物品。違反規定不聽制止的,應即責令停止會見。因此,非規定時間內、非近親屬人員不得會見,任何看守民警不得違反規定安排會見。

Part 6

哥們!我媳婦車忘記停哪裡了,幫我調個監控看下!

—額,這個不行。

你不是在監控室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公安機關為偵查案件的需要,由辦案單位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後,民警可以持《調取證據通知書》到110監控中心或者監控錄像所有權單位調取。因此,公民如確有調看監控錄像的需要,可以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後,由警方按照程序規定去調取監控錄像,110監控工作人員不可違反規定隨意調取。

Part 7

嗨!有人在網上發帖子對我不利,幫我查一下是誰發的、把帖子刪了!

—額,這個不行。

你不是在網監大隊上班嗎?這都不行,是不是自己人?

根據法規職責,網監大隊對具有不良信息、攻擊語言或具有危害社會穩定和國家安全的內容,網監部門可直接刪除,並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調查並追究發帖人相應的法律責任。公民個人在網絡上遭遇了匿名人身攻擊,可以通過與網站協商、報警、起訴等多種途徑來維權,網監大隊工作人員不可違規對發帖人進行調查追蹤、隨意刪帖。

part 8

—我想入黨選村長,需要政審,但是去年因賭博被行政處罰了,能不能通融一下,開個《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

—哦,這個不行!

—你不是內勤民警,管章子的嗎,這麼小的事都不幫忙,還是不是自己人?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有時候

真的不是我們不願幫忙

而是會違反相關規定

甚至會違法犯罪

並因此失去工作或者身陷囹圄

有時候

真的是我們也無能為力

大家都不容易

如果是朋友

請多一份理解!

不信,您請看

高危预警:我们无可奈何,所以,请您免开尊口!

近日,太原市中級人民法院宣判,5名輔警因通過公安交警綜合應用平臺非法獲取公民個人車輛信息提供給需要信息的客戶,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其中1名主犯被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事實上,因為查詢公安平臺信息被判刑的案例,並不鮮見。

查詢公安平臺信息,已經成為一項高度危險的崗位,必須特別慎重小心。

案例一,幫朋友查詢信息被判刑。

2018年4月8日,寧波市鎮海區法院宣判,民警詹某幫朋友查詢信息,結果朋友根據信息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詹某因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年3個月,緩刑1年6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案例二,好奇他人查詢信息被判刑

近日,浙江民警池文利用職務之便,非法獲取行蹤軌跡、住宿信息、車輛信息等公民個人信息1000餘條,涉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刑事拘留。

案例三,查詢信息獲利被判刑

近日,安徽潁州區法院宣判,鄭州市公安局交巡警支隊的一名輔警郎某,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並向他人出售,情節嚴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判刑。

2017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提供信息做了專門規定。通過公安信息平臺查詢個人信息、查詢開房記錄、查詢家庭住址,查詢配偶兒子等行為,都將涉嫌犯罪。

然後,雖然該解釋已經出臺了一年多,但是很多民警、輔警對此還不瞭解,不重視,導致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頻發。

很多人還想過去一樣,以為這就是“看一眼”的事情,簡單又輕鬆。請保姆要查一下,出事故也要查一下,不僅自己查,還給朋友查,甚至還以此來獲利。

然而,這件事情,一直都不是一件隨便的事情。一直以來,都有內部紀律規定,非工作需求,不能隨便查詢信息。尤其是司法解釋出臺的這一年,已經有好多民警和輔警因此被判刑了。

查詢信息被判刑,不僅前途盡毀,還會丟掉工作,甚至身陷囹圄,將來連孩子想入黨、考軍校、警校都受影響。

所以,如果你是一名民警、輔警,請不要隨意查詢信息,如果有朋友找你查詢信息,請嚴詞拒絕。

如果你是一名普通群眾,有一個警察朋友,請不要因為查詢信息的事情找他幫忙,不要把他推進犯罪的深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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